为有效维护全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2024年,铜川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警示效应强的案件。铜川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4年4月22日,在铜川市联合检查执法大比武中,执法人员在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名称为“瑞玉518”的玉米种子,经查该种子生产厂家为汉中市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适宜种植区域为陕西省关中灌区夏播玉米种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瑞玉518”,购进5件(每件30袋)共计150袋,销售10袋,自用20袋,剩余120袋未销售, 销售价为45元/袋,销售收入450元,涉案货值金额6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6月12日,宜君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没收玉米种子“瑞玉518”4件,共计120袋;3.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铜川市耀州区某农资经销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4年4月17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耀州区某农资经销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货架下边发现限制使用农药华农牌福·克(有效成分含量:福美双、克百威10%、10%)共38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购进涉案农药50袋,1.8元/袋,货款90元,货值金额150元。案发时已销售12袋,违法所得36元,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5月17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并处6000元罚款;4.负责人任**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限制使用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铜川市印台区某农资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包装上标签内容肥料案
2024年5月11日,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的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包装上的标签与登记批准的标签不符。经立案查明,该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共购进含腐殖酸水溶肥料20袋,销售18袋,单价130元/袋,共计违法所得2340元,涉案肥料共计0.2吨。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考《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擅自修改包装上标签内容肥料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3日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处23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铜川市新区陈某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调运草坪草案
2024年4月8日,铜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铜川市植保植检站移交的违法违规线索显示:新区牡丹园绿化工程承包人陈某从红火蚁疫情发生区(杭州市萧山区)分三次调入草坪草,均未按程序进行检疫。随即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程序进行检疫调入草坪草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7月3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铜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1月3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转来耀州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售卖假蚊香的群众举报,随即执法人员到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店内查出东灵牌“一闻死蚊蝇香”12盒,当事人销售的蚊香未取得农药登记,涉嫌经营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蚊香产品共购进30盒,卖出18盒,其中店内线下卖出14盒,销售价格每盒4元,网上销售2盒,销售价格每盒5.5元,违法所得67元,当事人自用了2盒,案发时店内还剩12盒未售出,30盒涉案蚊香货值计123元。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3月22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7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2盒;3.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铜川市新区某宠物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
2023年9月4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转来铜川新区某宠物生活超市销售过期宠物饲料的群众投诉。9月5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该经营门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宠物营养补充剂肠胃宝1盒,获利4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加处罚款2000元。当事人经两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出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20日,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强制执行完毕,执行款划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七、铜川市耀州区某兽药饲料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4月25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兽药监督抽检中抽取的铜川市耀州区某兽药饲料经营部经营的注射用青霉素钾(生产企业:山东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40103),经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假兽药。经调查,该兽药饲料经营部从山东某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兽药1件(20盒),售出3盒,违法所得60元,涉案兽药货值400元。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铜川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2024年5月29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铜川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1至4月份使用的兽用处方药的处方笺均非执业兽医出具。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属实,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铜川市印台区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4年5月,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接到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督办某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的函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明,2024年1月,铜川市印台区某农业有限公司向张某销售仔猪2007头。销售货款68.6684万元,该批销售的仔猪未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铜川市王益区某牧业经销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4年4月19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铜川市王益区某牧业经销部处方笺与执业兽医师聘用合同上的签字字体不一致。经立案调查,执业兽医承认处方笺签字非本人所签,当事人承认了自己代签的事实。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1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