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一烧烤店、超市、酒坊被处罚

为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和区某烧烤店销售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商品案


2024年5月6日,锦州市太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太和区某烧烤店销售的12瓶军中茅台酒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该酒包装上显示“八一”军徽等标识。2024年5月11日,该案件线索移交至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明,该烧烤店在售的军中茅台酒共12瓶,统一零售价为每瓶40元,货值金额合计480元,包装上使用“八一”军徽作为商标标识。
当事人销售的军中茅台酒包装上使用“八一”军徽作为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黑山县某生活超市店经营外包装标注“国宴”字样白酒案


2024年6月5日,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黑山县某生活超市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销售区摆放有“国宴”白酒9瓶,其中大盒国宴(53°)5瓶,国宴开国大典(1949)4瓶。经查明,该批次白酒全部用作对外销售,当事人对标注的“国宴”字样不能提供任何依据。
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标注“国宴”字样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义县某酒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7月10日,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义县某酒坊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内发现“私人定制”白酒27箱,每箱6瓶,酒精度53%度,净含量500ml。经查明,当事人对“私人定制”标注不能提供任何依据。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包装耗材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带有“特供”“专供”“内供”标签的产品,往往让消费者觉得经营者有获取渠道特殊和稀有等特殊属性,不法商家就是利用了消费者好奇心理进行牟利。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相关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自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