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年金概念落地,多元养老产品待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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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徐蔚

保险业新“国十条”发布后首个配套文件落地。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以下简称“商保年金”),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什么是商业保险年金?涵盖哪些类别的保险产品?记者采访业内人士为读者答疑解惑。

突出养老保障特点

今年9月,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作为配套文件,10月底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通知》明确,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就目前来看,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主要为两大类:一类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另一类则是不涉及税收优惠的相关产品,如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此次监管鼓励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则是进一步夯实险企参与第三支柱的信念,有助于引导险企在发展第三支柱中更好地发挥主力军作用,提供更丰富更适配公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不过,所有5年期及以上产品是否都能纳入商保年金的范畴?一资深行业人士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保年金须“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且“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比如近年热销的增额终身寿产品,其虽然也有长期储蓄功能,可以中途退保获得现金流,但其实质仍是寿险,不以生存作为给付条件,因而不能纳入商保年金。父母为孩子投保的各种教育年金产品,大概率也无法纳入商保年金概念。

引导险企创新养老产品

《通知》明确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提升产品的多样性和投保的便利度,提出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

从近年来看,其实已有多家险企在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努力加快产品开发,探索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有的险企针对新市民开发了缴费灵活、风险偏好不同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有的险企在不断丰富自身的养老险产品,同时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开发了适配不同领取年限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如人保寿险“福寿年年B款”专属商业养老产品、太平人寿所售太平岁岁金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中国人寿所售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

经济学家、新金融专家余丰慧接受极目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保年金对于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可靠的养老金来源,增加养老保障的选择性和灵活性,还有助于缓解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此外,商保年金的发展还能激发居民的长期储蓄意识,有助于家庭财富的积累和个人财务规划的完善。

与一般的保险产品不同,商保年金的期限更长、跨周期支付特征更明显。这意味着,商保年金所积累的保险资金更具养老资金属性,对其资产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知的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探索与商保年金更契合的资产配置方式。”余丰慧称,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包括风险管理能力、投资回报率、客户服务体验等方面,以吸引并留住客户。同时,面对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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