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宁波市A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B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被告在“B好物”平台上经营的所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全部下架)。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侵权赔偿及维权合理的费用支出)。 事实与理由: 被告未经原告或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假冒原告的商标,在“C好物”平台上经营原告商标权的产品,构成侵权。
📝办案经过
1、B公司对商标“”及图案“”的使用是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B公司有权独占使用商标“”,是该商标的权利人。
2、 原告有权在案涉商品包装上使用图案“”
3、B公司的商标“纪存希”有独特来源,且B公司为经营上述商标,签署了肖像使用权协议,付出了大量投入。
4、“”商标与“姬存希”、“Gichancy”、“Géhos”商标差别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B公司并未侵犯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5、“”商标与“姬存希”、“Gichancy”、“Géhos”商标不具有混淆的可能性。B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女星“陈乔恩”的肖像图片,而A公司的代言人为“刘涛”和“宋慧乔”,其产品外包装上没有印有明星的图片,两个公司的产品外包装存在巨大可辨识度。
6、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7、A公司存在恶意诉讼敛财的嫌疑。
⭐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被告充分举证不构成侵权。在庭审结束后,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被告胜诉!
📣案件效果
经过律师答辩,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不成立,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被告完美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