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坠事故致2人死亡,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一项目4.26事故查明

11月2日,本报从宁波市北仑区政府获悉,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新增水封除尘设施项目4.26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4月26日晚20时30分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新增水封除尘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6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为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机侧新增水封除尘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为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单位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单位为大连重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此外,大连百川环保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为大连重工的设备供应商,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为菲达环保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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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事发前,涉事除尘管道处于吊装过程中,距地面高度约11米。管道A端架在高位水槽下方混凝土廊架上,中段经钢丝绳绑扎后挂于1号汽车吊主钩上收紧,使管道整体处于力平衡的静止状态,管道B端略高于A端,需要倒钩的B端挂耳挂于1号汽车吊副钩上且并未承重,连接挂耳与吊钩的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当刘某明、赫某民(二人为百川环保设备安装工)乘坐吊篮上至管道B端位置时,B端承重后导致管道整体失去平衡,发生倾斜晃动。刘某明、赫某民未系挂安全带,翻出吊篮站立于正在吊装过程中的除尘管道上方实施司索作业,在管道发生倾斜晃动时失稳坠落,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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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还指出,百川环保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连重工、菲达环保也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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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责任人员和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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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有两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人分别是百川环保现场负责人张某、大连重工项目经理吴某海。

百川环保法定代表人焦某修、大连重工法定代表人张某瑞、菲达环保总经理罗某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均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菲达环保施工经理楼某钢、项目负责人冯某华,均建议菲达环保依据内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百川环保、大连重工、菲达环保,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均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唐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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