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带特殊食材回国?要先弄清这些问题

【来源:光明网】

出境游、务工回国时,很多人喜爱购买特色食品,但有些特殊食材,如干海马、鱼翅、穿山甲片、犀牛角等,携带入境很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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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携带食材,明知故犯

孙达非早年出国后一直在外务工,工作几年后,他决定于2023年回国生活。到了临近出发的日期,孙达非在当地购买了鲨鱼翅、干海马,想带回国食用。然而,他所在单位在其出国前,就针对哪些物品禁止携带回国进行过培训,培训资料中重点标注了禁止携带海马。

出发前,孙达非的同事再次通过微信对他做出了提示,称“干海马和鱼翅不让带,你不要冒险,北京机场对海马查得很严有可能被抓”,但孙达非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携带了几大包“干货”坐上了回国的航班,并选择落地后走无申报通道入境。

北京海关在入境检查时发现了孙达非的异样,便对其进行了开包查验,在他的行李箱中共查获干海马300只、鲨鱼翅20只。经过鉴定,这些干海马为克氏海马、太平洋海马,鱼翅则分别来自鼠鲨、尖吻鲭鲨,这四种动物,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珍贵濒危种类,价值40万元。

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孙达非开始一直坚称“知道带多了动物制品会被海关查扣,但并不知道这属于违法犯罪”,直到最后,他才承认“在入境前就知道海马是二级保护动物被禁止携带入境”。

2024年初,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孙达非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达非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孙达非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并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2024年5月,根据孙达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判决孙达非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理性购物,切勿侥幸

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达非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为4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因此孙达非被判处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非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证明文件,任何形式的携带、邮寄或者交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

看似“珍贵”的食材背后,是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这些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导致许多动物濒临灭绝,而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畸形消费观念,又会进一步刺激非法贸易的猖獗。

人们因出国旅行、务工等原因回国时,应当谨慎携带动物类制品。除了类似案件中涉及的干海马、鱼翅之外,像鱼鳔干、棕熊胆、穿山甲片、犀牛角等用来烹饪或入药的野生动物制品,以及象牙、羚羊角、玳瑁等用来制作工艺品摆件的珍贵动物制品,也经常被海关查获。

无论是出于自用、赠与他人还是以交易为目的,携带或邮寄珍贵动物制品回国,一经查获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境外旅游及务工应当理性购物,在入境前查阅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避免因为不知情或侥幸心理引发麻烦。

来源: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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