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说吧丨新公司法、刑法修订背景下民营企业新生刑事风险分析

全文1167字,阅读约需4分钟,帮我划重点

划重点

01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颁布实施,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调整。

02李坤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原本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相关罪名,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扩展至民营企业,旨在平等保护国有和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03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二)还增加了对贿赂犯罪的修订和调整,完善了行贿类犯罪处罚规定,从严处罚、对齐受贿责任处罚。

04李坤律师强调,将接受、提供服务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有助于严密法网,有效降低民企反腐的刑事报案门槛。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颁布实施,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调整。

近日,新华网政企服务平台《法律说吧》栏目采访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对民营企业相关刑事风险进行了逐一分析。图片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接受采访。 新华网 宋如辉 摄

刑法修订和新公司法形成联动,划定更加强有力的司法底线

据李坤律师介绍,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二)。出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目的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公司忠实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为平等保护产权目的而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则与之相联动,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划定了更加强有力的司法底线。

“这两部法律区分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的界限:只有在行为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相关行为才会构成犯罪。这种设计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强调了刑事处罚应作为最后手段。”李坤律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原本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相关罪名,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扩展至民营企业。这种扩展反映了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重视,旨在平等保护国有和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严密法网,将“服务采买型”利益输送纳入打击范围

据李坤律师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二)与国家近年来反复强调的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精神紧密契合,新增的刑法条文为民营企业治理内部贪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企业反舞弊、廉洁建设提供了更多可行性。“第四条至第七条均是对贿赂犯罪的修订和调整,完善了行贿类犯罪处罚规定,从严处罚、对齐受贿责任处罚。”

李坤律师强调,以往将采购广告、商业咨询、图形设计等服务解释为采购“商品”,容易引发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占比不断上升,服务类交易愈发常见。“为了严密法网,将接受、提供服务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与亲友公司开展的交易,无论是采购商品还是接受、提供服务,都可构成本罪。按照修正后的规定,对象从“商品”扩大到了“商品+服务”,同样对相关企业反舞弊工作更有帮助。

平等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有效降低民企反腐的刑事报案门槛

李坤律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的相关罪名,既能为刑事追责兜底,又能成为反腐败、反舞弊的突破口,可以极大地降低相关犯罪的报案门槛和治理成本。

民营企业在进行内部反腐败、反舞弊调查时,一旦查实了外部公司与内部人员的关联关系,就有机会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角度先行报案,并将其他犯罪线索在报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待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便可对其外部公司员工、财务账簿、资金流水、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中是否存在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很多为亲友牟利的行为人通过由亲友代持自己的股权,或者以某种隐秘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输送的利益“暂存”于亲友处。如确实不存在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也能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背信类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