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省份已实施“痛经假”,你休过吗?到底该怎么休?| 第2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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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是许多女性每月的“难言之痛”。11月1日,云南正式实施“痛经假”,引发关注。

“痛经假”并非新鲜事物,包括云南在内,全国目前已有20个省份实行“痛经假”。在落实过程中,休“痛经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是职场女性福音还是一纸空文?

“痛经假”由来已久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今起正式施行。新规明确,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20个省份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休息时间普遍在1-2天,最多能达到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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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广东、湖南、江西和福建五个省份,“痛经假”只有特定工作种类的女性能休。例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全国有15个省份的“痛经假”面向所有女性;山西、辽宁、河北、宁夏等8个省份的“痛经假”在面向所有女性的基础上,对于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女性还提出了更细致的休息规定。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中写明,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2022年11月,“深圳痛经假经确诊可休1到2天”的消息就曾引发热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给出答复,称“根据相关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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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痛经假”要满足什么条件?

云南的“痛经假”引发广大网友热议。也有人抓住其中关键:“重度痛经”和“确诊”。医疗机构如何“确诊”痛经?

多家商业机构和媒体联合发布的《2021年中国女性健康白皮书》显示,我国半数女性受到痛经困扰,其中轻度痛经占比近六成,但仍有33%的女性记录过中度痛经,甚至10%的女性记录过重度痛经症状,涉及身体疼痛、情绪问题等多个方面。

判断痛经的等级,临床上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数字疼痛评分量表(NRS)和视觉疼痛模拟量表 (VAS)。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妇科内分泌中心邹颖表示,在接诊痛经患者时,除了做疼痛分级,也会对患者提出相应的问题,如疼痛是否影响到睡眠,疼痛是否影响正常行动等,“总的来说,不论是痛经患者对自己的评分,或是接诊医生对痛经患者的评价,都是相对主观的。”

“当患者因为痛经前往门诊时,医生不会立即开具病假条,而是需要先进行一系列检查来排除其他潜在疾病的可能性。”北京友谊医院妇科副主任医师林宇庚表示,虽然痛经以腹部不适为主要症状,但女性下腹疼痛也可能由其他多种情况引起,如宫外孕等,只有在确认了没有其他健康问题,并且确定患者的症状确实是由月经周期引发的痛经导致,且该症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患者的工作或学习能力时,医生才会考虑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休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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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往的报道中,多家医院也曾表示,极少有人因为痛经请医生开病假单。

早在2009年,湖北已出台了“痛经假”,在2016年的一则报道中提到,武汉市中心医院一个季度开不到10张假条。因严重痛经而影响学习和工作的人确实有,但很多人不愿意开痛经假条。

据浙江在线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规实施20天后,浙大一院、浙大妇院等杭州多家医院均没有开出痛经病假单。

在浙大妇院妇科副主任医师阮恒超看来,“痛经假”很有必要,“痛经特别厉害的人,发作起来正常的走路、坐立都不行,根本没办法工作。”但在操作上有些尴尬的是,当痛到死去活来时,“病人们”可没力气到医院挂号看病开病假单。

温情的假遭遇落地难

对饱受痛经困扰的女性来说,每个月如果有一两天痛经假“求之不得”。可以想象,如果在严重痛经或月经过多的几天,还要如往常一样挤早高峰的地铁,甚至要经历一小时以上的“极端通勤”,必然会加剧身体上的不适感。

不过,很多职场女性却表示,虽然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因为生理期原因而请假却并不好开口,存在着“不敢休”“不能休”的现实困境。有网友遇到医院不开相关证明,还有网友认为“痛经假”只有一天,开完医院证明也就可以直接上班了。

此外,有网友担心领导同事会认为自己“太麻烦”“拖后腿”,甚至因此成为被“优化”的重点考虑对象,也不敢提休“痛经假”。因为产假、哺乳假等,女性已经在职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网友还担心痛经假的实施会进一步加剧就业歧视。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表示,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者表态,能让公众知道这是法律赋予女性劳动者的权利,但落实起来可能存在困难。其一,因为劳动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地方性的法规不能突破上位法,女职工依据这些规定去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可能会产生抗辩;其二,设立“月经假”确实存在加剧女性找工作难度的可能。

针对“月经假”落地乃至女性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张荆认为:“现在各部门都在推动消除职场性别歧视,加大监管。如果违法,要承担更严重的后果。同时,也要加大男女性别差异的宣传。”她指出:“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女性权益,对女性友善其实就是对我们全社会友善,对家庭友善,对下一代友善,这不是个体问题,是社会整体变得文明进步的表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表示:“用人单位当然依法履行雇主义务和承担用工责任,同时,相关部门是否也可以考虑采用奖励、减税等适当方法或措施,适当减轻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为保障女职工休痛经假、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待遇而超常支出的用工成本,更加合理地分摊用工成本,防范和避免有特殊生理状况的女职工遭遇排挤或歧视,使得劳动关系更和谐。”

(参考资料:澎湃新闻、红星新闻、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工人日报、中国新闻网、极目新闻、荆楚网、浙江在线)

话题主持 | 记者 杨楚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