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彩钢棚维修时坠亡!重庆丰都社坛镇社会福利院8·16事故查明

10月31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公布《丰都县社坛镇社会福利院“8·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16日9时40分许,在丰都县社坛镇社会福利院顶楼彩钢棚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曾**雇用两名临时作业人员陈**和王**生现场作业,其中一名作业人员陈**作业中不慎从4楼彩钢棚顶棚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下是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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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社坛镇社会福利院“8·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曾**,男,汉族,现年52岁,系丰都县社坛镇社会福利院彩钢棚维修项目的承揽人。
2.代**,男,汉族,现年53岁,系丰都县社坛镇社会福利院负责人。
3.梁**,女,汉族,现年43岁,系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宣传委员,分管民政工作。
4.刘**,女,汉族,现年32岁,系丰都县社坛镇人民政府民生服务办公室主任,负责民政、老龄等工作。
5.谭**,男,汉族,现年31岁,系丰都县民政局老龄服务科负责人,负责指导、督促民政领域及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二)事故单位相关概况。
1.曾**,2011年8月3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社坛场;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铁制小农具。
2.丰都县社坛镇社会福利院,位于丰都县社坛镇永兴村3组,始建于2004年,占地12亩,建筑面积1605m²。根据《关于印发丰都县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丰委办发〔2019〕16号)规定,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乡镇社会福利院划归属地乡镇社保所管理。2022年机构改革后,划归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管理,2024年划归乡镇民生服务办管理。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8月15日,代**(甲方)与曾**(乙方)签订了《社坛镇福利院彩钢棚维修合同》,维修时间:2024年8月15日起到2024年8月17日止;维修地点:社坛镇社会福利院;维修方式:采取乙方包工包料的方式实施;费用结算:维修发生的费用根据材料验收据实结算;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经查,曾**雇用临时工人陈**和王**口头约定劳务费用:陈**500元/天,王**200元/天,曾**未与两人签订劳务合同。
二、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4年8月16日6时30分许,曾**、陈**和王**3人从社坛镇驾车前往社坛镇社会福利院,7时许,到达社坛镇社会福利院。曾**、陈**佩戴好安全带后和王**一起上社坛镇社会福利院4楼,刚开始在左侧维修彩钢棚作业。陈**(经查,陈**无高处作业证)负责在彩钢棚顶棚拆卸被大风吹坏的彩钢瓦,曾**负责在顶楼地面烧电焊(经查,曾**无高处作业证和焊工作业证),王**负责在顶楼地面打杂送材料,安装彩钢瓦时曾**再上彩钢棚顶棚和陈**一起配合完成。8时许,社坛镇社会福利院负责人代**清点了第二次补充材料彩钢瓦(由于8月15日送的彩钢瓦数量不够),并口头提醒要注意安全,然后就离开现场下楼处理福利院其他事务。9时许,曾**和陈**完成左侧彩钢棚安装后转到右侧作业。曾**负责在顶楼地面烧电焊,陈**在彩钢棚顶棚上负责拆除坏的彩钢瓦。9时40分许,王**看到有人掉下去了,就对曾**喊:“糟了,陈**掉下去了。”两人立即往下跑,途中曾**大声呼叫代**:“快打电话,有人掉下去了。”两人跑到楼下后看到陈**趴在地上,就把陈**翻身抬到阴凉处。曾**用一只手扶起陈**的头,问:“痛不?”陈**没有回答,只是摇了下头。随即代**拨打了“120”,大约过了10分钟,社坛镇卫生院的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陈**进行抢救,并迅速送往社坛卫生院。经社坛镇卫生院抢救无效,陈**于当日11时40分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况。
陈**,男,汉族,现年46岁,系曾**雇用的彩钢棚维修临时作业人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陈**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初步估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维修作业人员陈**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未拴(挂)安全绳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彩钢棚维修高处作业,不慎从4楼彩钢棚顶棚坠落至地面,导致发生此次事故。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曾**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自身违规作业。本人无高处作业证、无焊工作业证,在实施社坛镇福利院彩钢棚维修中进行违规作业。二是雇用无证人员违规作业。雇用的彩钢棚维修作业员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高处作业证),曾**对其违规从事高处作业没有制止。三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仅口头提醒陈**要佩戴好安全带,拴(挂)好安全绳,但未现场监督作业人员陈**拴(挂)好安全绳,直至发生事故。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系曾**雇用的彩钢棚维修临时作业人员。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未拴(挂)安全绳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彩钢棚维修高处作业,不慎从4楼彩钢棚顶棚坠落至地面,造成此次事故,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曾**,系丰都县社坛镇社会福利院彩钢棚维修项目承揽人,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自身违规作业。本人无高处作业证、无焊工作业证,在实施社坛镇福利院彩钢棚维修中进行违规作业。二是雇用无证人员违规作业。雇用的彩钢棚维修作业员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高处作业证),曾**对其违规从事高处作业没有制止。三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仅口头提醒陈**要佩戴好安全带,拴(挂)好安全绳,但未现场监督作业人员陈**拴(挂)好安全绳,直至发生事故。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略)
丰都县社坛镇社会福利院“8·1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丰都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