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精神:既是运动性的,也是推动性的 | 社会科学报

马克思主义研究


只有在文化精神层面把握技术与制度的发展趋向,历史性才能作为不可丧失的传统元素,源源不断地赓续在保持民族独立性的现代化进程中,从而在精神层面澄清以资本为内核的拜物教幻象,在人的存在之根本维度确立起经济世界的人性关怀,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能真正被强大的物质力量所肯定。


图片
图片

原文 :《文化精神:既是运动性的,也是推动性的》

作者 | 安徽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王程/教授    陈宛喆/硕士生

图片 | 网络


阿尔贝特·施韦泽在《文化哲学》中认为:“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时代都离不开产生于伦理思想的动能。”而特定时代的文化精神构成了伦理动能的核心范畴,这里所说的文化精神,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被生产方式决定的意识形态,而是在所有日常生活和制度安排中历史性生成的价值尺度和行为规范体系,它不但展现了人的本质规定的具体性与多样性,还在社会生活的深层次支配着个体的主观偏好、行为方式和全部社会活动的方向选择。从本质上看,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不是仅仅依赖理性计算的工程学体系,资源的配置方式本身就是文化精神的具象表达。不同的经济体制展现的是人类伦理在对象化的经济活动中的能动结构,在此意义上,特定的文化精神构成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议题。


作为经济行为价值尺度的文化精神


从根本上说,人类经济行为与动物谋求生存之间最明确的界限在于是否以价值为尺度。按马克思所言:“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上;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任何一次经济行为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呈现,那么“美”就以文化精神的形式潜藏在经济行为的全过程并度量着它的价值水准,这意味着文化精神作为价值尺度并不是外在于经济行为的严肃判官,而是与经济事实形成了血脉交融的机理性图示。


以制度性安排各种经济行为之间的内在过程构成了经济体制。从经济行为到经济体制都呈现出人类整体主义精神的凝聚,在这个层面上,经济体制本身就是文化的。赫尔德曾把德意志视为文化民族而非政治民族,隐喻了制度、组织问题在本体论上是文化问题。这种观点得到了制度学派的认可和继承,克拉克霍恩认为:“文化包括那些源于历史的和人们所选择的外显与内隐的思想模式、及其在制度、实践与人工器物中的体现。”众所周知,韦伯以价值观念界定文化的属性,更是将基督教精神视为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可剥离的灵魂支柱。可见,任何一个试图走向现代的民族,都必须在文化精神层面回答本民族经济行为的价值尺度问题。


图片


然而半个世纪以来,西方现代性的病理学呈现和病态社会的诸多症候反衬出一个事实:宗教精神实难安置放荡不羁的市场灵魂。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遭遇的诸多伦理挑战亦发人深省,如何将一种新的时代精神嵌入文化传统,使之在制度框架内成为有效的价值尺度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高”的核心维度。这里涵盖两个方面的重要考量。一方面体现为“矫正”与“塑形”。事实上,文化精神并非一种单纯的象征主义美学,它将特定的思维工具内嵌于习俗、习惯与民族情感中,使得这些非理性因素具备了理性的功能。就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应当重点在“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目的论层面挖掘价值尺度的永久性功效;从 “天人合一”的世界观、“人的自然化与自然的人化”的方法论、“公平正义”的价值论等层面发现价值尺度的民族绵续性和现代普遍性特质,从而实现文化精神的秩序性整合功能。另一方面体现为“传承”与“发扬”。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一切世代的活动都在当代物化为经济基础,从而产生了相应的上层建筑,每个民族都将传承和扩展自身的文化视为幸福的源泉。中华民族的全部历史是中国人的价值中心,如何将真善美的价值尺度通过物质表达和制度安排传承给当代人?当代人又如何通过物质积累和制度变革,以新的时代精神去扩展文化的层次,从而建立一种生生不息的活的尺度?这是构建高水平社会经济体制需要重点予以反思的问题。


作为经济规范内在规定的文化精神


文化精神能否作为一种规范性存在于制度中,是文化观念论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歧所在。新康德主义历史学家李凯尔特强烈反对文化的真理性属性,主张文化只能作为一种有效性的意义评价而存在。韦伯试图从这一困境中解脱出来,将文化发挥价值作用的实际领域定位到理性行为层面,从而使社会科学成为可能,这就意味着文化在人的实际行动层面具备了规范性的功能。


历史唯物主义则从根本上洞悉了文化精神的规范性作用。从本质上看,文化精神之所以具有规范性,是因为它生成于特定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之下,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一旦获得了政治形式,文化精神本身不但在思维层面成了相对独立的领域,更是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的内在联系。我们不能将这种规范性简单地视为“反作用”,而应理解为特定历史境遇中人在社会生活中表达自身角色的合理方式。


图片


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经济的规范性理所当然应由法治和德治共同完成。一方面,法治本身并非冰冷的规则体系,它离不开文化精神的内在整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层原因看,法是人类建构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背后隐藏着人类设定的具有规范性的价值尺度。因此,不同民族在不同时代对于法的理解必定通过制度形式予以表达,这实际上暗含着文化精神的规定性问题。这里应当重点关注两个维度:一是在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上,如何正确处理人类追求秩序的集体主义精神和追求自由个性的创造精神的张力。由于每个民族对于秩序和自由的理解不同,制度设计应当充分融入民族文化的价值色调,这最能体现不同制度和文化背景下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特殊性魅力。二是个人操守与公平正义的关系。文化精神中具有历史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应被法治上升为刚性要件,使之成为驯服市场任性的现实力量,从而使一种经济体制彰显出文明性特征。另一方面,德治也并非单纯的柔性约束。通过各种符号系统传达的公序良俗是实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化的粘合剂,它蕴藏着深厚的、具有民族认同感的规范性,可见,文化精神作为内化的主观力量具有强大能动性的重要支柱,规范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进矢量的正当性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文化精神的规范性不仅体现为稳定和制约,还显现出推动变革的可能性。


作为民族凝聚力核心动能的文化精神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若从这个维度洞悉它的本质,则会发现它背后蕴藏的文化精神是一种推动民族进步的宏伟力量,这是区别西方一切市场经济模式的根本标志。因此,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中华民族在与自身和世界的经济交往中应当生成一种更高的民族凝聚力。


黑格尔在《哲学史导论》中有言:“在我们现在的存在中,那种共同的、永不消逝的东西与我们作为历史的存在是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如果将这句话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重新表达,则可以理解为一切民族自身的凝聚力根本上来源于世代以来在经济生活中结成的牢不可破的社会关系。可见,文化精神本身就是世代劳作的结果。如果说农业社会中华民族在生产劳作中凝聚起了“家国情怀”,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历史延续性就转化为具有强大推动力的集体主义精神。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语境中,民族凝聚的核心动能就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活动中的分工、协作与团结,而是要在更高层面的世界历史进程中发现它的普遍价值,即它展现给我们的不仅是自身的历史性特质,更是一种生成式的能动性力量。它不但能够启示中国如何在发育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实现民族精神的具体性,更能为世界各民族在经济生活中实现精神的升华贡献中国智慧。


图片


雅斯贝斯在《论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中写到:“历史的发展就是用精神和技术的方式来展现所掌握的内容。”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已经做出的一种应然选择,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文化精神之维与技术之维同等重要。只有在文化精神层面把握技术与制度的发展趋向,历史性才能作为不可丧失的传统元素,源源不断地赓续在保持民族独立性的现代化进程中,从而在精神层面澄清以资本为内核的拜物教幻象,在人的存在之根本维度确立起经济世界的人性关怀,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能真正被强大的物质力量所肯定。从这个层面看,文化精神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既是运动性的,也是推动性的。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2&ZD03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