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中关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提出了“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第二步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最终确定发明是否显而易见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来分析如何更加准确的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更加准确的评估发明的创造性。
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的几种情形
《审查指南》中关于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部分,指出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特征本身,也不应当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上述内容指出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的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是:
(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的过于下位,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确定为区别特征本身,或者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
(2)未从整体上考虑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没有从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还有一种情形:
(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过于上位,即将实际解决的问题概括的过于宽泛,未纳入具体的实际技术效果。
下面将结合三个案例,分别针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的三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为笔者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案例。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蓄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蓄热模块(1),所述蓄热模块(1)包括气态冷媒管接头(11)、液态冷媒管接头(12)和换热管(13),所述换热管(13)的两端分别与所述气态冷媒管接头(11)和所述液态冷媒管接头(12)连接,所述蓄热装置中所有蓄热模块(1)的各个所述气态冷媒管接头(11)均处于第一水平面上,使各个所述气态冷媒管接头(11)的高度一致,以使所述蓄热装置在蓄热工况下通过各所述气态冷媒管接头(11)进入所述换热管(13)的气态冷媒量一致;各个所述液态冷媒管接头(12)均处于第二水平面上,使各个所述液态冷媒管接头(12)的高度一致,以使所述蓄热装置在放热工况下通过各所述液态冷媒管接头(12)进入所述换热管(13)的液态冷媒量一致。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发明人根据蓄热装置的工作情况和原理找到了蓄热装置蓄热能力低下的原因为蓄热不均匀,即各换热管在液态冷媒管接头和气态冷媒管接头处的冷媒不均匀,是受到重力分层作用的影响,由此提出了改进。本申请中蓄热装置在蓄热的过程中,通过各气态冷媒管接头进入换热管的气态冷媒量一致,能够使蓄热模块各处热量吸收均匀,从而提高蓄热装置的蓄热能力;在放热的过程中,通过各液态冷媒管接头进入换热管的液态冷媒量一致,可排除重力作用对液态冷媒流动的影响,能够使蓄热模块各处的放热量均匀,从而优化蓄热装置的放热能力。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蓄热装置中所有蓄热模块的各个气态冷媒管接头均处于第一水平面上,使各个气态冷媒管接头的高度一致,以使蓄热装置在蓄热工况下通过各气态冷媒管接头进入换热管的气态冷媒量一致,各个液态冷媒管接头均处于第二水平面上,使各个液态冷媒管接头的高度一致,以使蓄热装置在放热工况下通过各液态冷媒管接头进入换热管的液态冷媒量一致。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蓄热装置在放热工况和蓄热工况下进入各个蓄热模块的冷媒量一致,以实现均匀蓄热。
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包含了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属于我们前面提到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的情形(1)。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包含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或者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因此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就容易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出现判断错误的情况,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进一步,结合本案例,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空气热交换器的流体分配器包括:罐状主体 1,罐状主体 1 为密封的圆柱体结构,在罐状主体 1 靠近下端面相对 180°两侧,分别连接有流体流入口管 3,该两个流体流入口管 3 的轴线同轴,在罐状主体 1 的靠近上端面的同一平面周壁上,设有以罐状主体 1 的圆心为原点,辐射排列的流体流出口管 2,流出口管 2 均匀分配在罐状主体 1 的 360°圆周上,流入口管 3 和流出口管 2,必须分别确保分布在罐状主体 1 的同一高度。流速较高的两股流体相对从流入口管 3 进入罐状主体 1 内,连续充满整个罐状主体 1 空间,然后均匀从流出管口 2 流出罐状主体 1,消除了流体流量分配不均匀的现象。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 2 公开了通过将流体流入口管和流出口管分别处于同一高度上,以实现流体的均匀流入和流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蓄热装置设有液态冷媒管接头和气态冷媒管接头,以实现在蓄热工况下、放热工况下冷媒分别由气态冷媒管接头、液态冷媒管接头流入换热管中,为了实现在放热工况和蓄热工况下进入各个蓄热模块的冷媒量一致,在对比文件2上述技术方案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得各个蓄热模块的液态冷媒管接头和气态冷媒管接头分别处于同一高度上,此时即可保证所有蓄热模块的各个液态冷媒管接头和各个气态冷媒管接头中的流体均匀流入或流出。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审查员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为如何使得蓄热装置在放热工况和蓄热工况下进入各个蓄热模块的冷媒量一致,进一步又将冷媒概括为流体,而对比文件2的作用是使流体分配均匀,则可以推断出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基于前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为:如何提高蓄热装置的蓄热能力。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发明人根据蓄热装置的工作情况和原理找到了蓄热装置蓄热能力低下的原因为蓄热不均匀。对比文件2中流体分配器的下游才连空气热交换器,流体从下方的流入口管3进入后,从顶部的流出口管再连接至二次分配器,再进入空气热交换器。即使从流体分配器的多个流出口管2出来时流量一致,但是在经过二次分配器后,再经过空气热交换器中的流体进管或出管时,如果多个流体进管或多个出管不一定是处于同一高度,仍不能保证通过不同冷媒进管进入空气热交换器的冷媒量一致,或者通过不同冷媒出管流出管热气的冷媒量一致。对比文件2中流体分配器的作用是消除流体流量分配不均匀,不是提高蓄热装置的蓄热能力。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第109833号复审决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解锁手持电子设备的方法,所述手持电子设备包括触敏显示器,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在相应于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的第一预定位置与触敏显示器的接触,其中,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是一个图形交互式用户界面对象,用户可以与所述图形交互式用户界面对象交互以解锁所述手持电子设备;
按照在保持与触敏显示器的持续接触的同时所述接触的移动,在触敏显示器上移动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
如果所述在触敏显示器上移动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导致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触敏显示器上的预定解锁区域,解锁所述手持电子设备;
如果在所述触敏显示器上移动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没有导致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从所述第一预定位置被移动到所述触敏显示器上的所述预定解锁区域,则将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返回到所述第一预定位置,并且将所述手持电子设备保持在所述锁定状态。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了现有技术通过按下预定的一组按钮(同时或顺序地)或是输入代码或密码进行解锁。创建、记忆和回忆密码、代码等可能会很麻烦。这些缺点可能降低解锁过程的易用性,从而通常降低了设备的易用性。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可以更有效和用户友好的过程来解锁此类设备、触摸屏和/或应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是一种解锁手持电子设备的方法,相应所有操作也都是用于实现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而对比文件1是在图形用户界面上对受限制功能的可视化访问的方法;权利要求1中是在触敏显示器上实现上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以及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解锁区域,而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可以通过触摸输入进行选择,未对上述触摸操作的具体过程进行限定;(2)如果在所述触敏显示器上移动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没有导致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从所述第一预定位置被移动到所述触敏显示器上的所述预定解锁区域,则将所述仅有的一个解锁图像返回到所述第一预定位置,并且将所述手持电子设备保持在所述锁定状态。
如果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在触敏显示器上实现上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区域进而进行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以及如何判断不需要解锁的情况,则属于我们前面提到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的情形(1)和(2)。
进一步,结合本案例,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移动属于电子装置的用户接口的第一快捷键和第二快捷键的内容的方法,电子装置包括触摸屏,通过将在该触摸屏上进行选择所使用的该物体从该第一快捷键上面的位置移动到该第二快捷键上面的位置来将该第一快捷键的内容移动变为该第二快捷键的内容。
对比文件2也可以在触敏显示器上实现上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区域。进一步,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编码图标拖动到目标位置并且密码完成,则允许用户访问限制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没有拖动到目标位置的情况下,则判断不需要解锁,返回第一预定位置。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根据上述确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决定中指出在根据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而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不应含有全部或部分区别特征或者包含该区别特征的上位特征,否则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将由于已经指引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形式上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需要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考虑这些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客观地确定该些区别特征实质上应当整体看待还是相对独立,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本申请是针对现有触摸屏解锁过程易用性低、需要更有效和用户友好的解锁过程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在该解决方案中,围绕实现手持电子设备的解锁的过程,在触敏显示器上实现上述检测接触、移动图像以及判断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预定区域并且在未移动到预定区域则返回第一预定位置保持锁定,由此提高了解锁的便捷性,并能避免误解锁。由此可见,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在技术上具有内在的关联,二者互相关联、共同解决提高手持电子设备上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的问题,应当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在普通计算机上利用一个或者多个可以拖动的图标的拖动顺序组成密码以解除某项限制功能,并简单提及可以使用触摸进行输入,其是否允许对限制功能或对象的访问取决于图标的拖动顺序,即便是使用一个图标进行拖动,其也并不关注误操作导致的解锁,本质上,对比文件1仍然是一种利用拖动图标序列组成的密码解除某个功能的限定的密码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指引如何解决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的问题。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解锁,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和(2)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实际上,对比文件2中仅仅是利用拖动实现图标内容的互换,其与设备的解锁无关,因此也无法给出解决提高手持电子设备解锁的便捷性,并避免误解锁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可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架,包括两端部和中间部,所述框架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时,所述中间部与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平行;
行走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两端部和/或中间部,用于带动所述自动清扫装置顺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
导向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两端部,用于限制所述行走单元的行走轨迹;
清扫单元,设置在所述框架的中间部,用于在所述自动清扫装置移动的过程中,对所述待清扫光伏面板进行清扫;
驱动单元,包括电机和传动部分,用于向所述清扫单元和所述行走单元提供动力;
智能控制系统,与所述电机相连接,包括智能控制电路板,用于智能化的控制所述电机的启停;以及
供电单元,与所述电机和所述智能控制系统相连接,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和蓄电池,用于向所述自动清扫装置提供电力;
所述导向单元包括支撑轮,当所述框架整体跨搭在所述光伏面板上时,设置在所述框架一端的支撑轮搭在所述光伏面板的上侧边,设置在所述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所述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设置在所述框架两端部的支撑轮的端面均与所述光伏面板平行。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搭在光伏面板的下侧边的支撑轮与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该间隙使得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例如,由于光伏面板制造工艺或安装操作导致光伏面板边沿参差不齐时,由于上下支撑轮的设置以及该间隙的存在,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够顺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为一种光伏组件自动清扫装置,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板面自动清扫装置;(2)权利要求1中框架跨搭在待清扫的光伏面板上,设置在所述框架另一端的支撑轮与所述光伏面板的下侧边具有预定的间隙;而对比文件1的一对端头行走传动箱是夹持在待清扫面板两端;(3)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单元包括自带的光伏发电组件,而对比文件1中为蓄电池。
复审委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顺着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以及如何对蓄电池进行供电。
一审法院在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与复审委有不同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而不是如何使得自动清扫装置既能顺着待清扫光伏面板移动,又不会由于边沿参差而被卡。
二审法院在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与复审委和一审法院均不同,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自动清扫装置能够适应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换而正常前行。
一审法院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概括的过于上位,属于我们前面提到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的情形(3)。
进一步,结合本案例,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观察窗清洗装置,所述驱动机构箱体内顶壁前后两端分别连接有一支架23,所述每一支架中间连接有支撑轮8,所述每一支架23两侧各连接有一护轮9与所述上导轨2的侧面滚动接触,擦洗机构箱体底部前后两端分别连接有一支架16,通过安装在支架16两侧的底护轮17与所述下导轨7的两侧滚动接触。底部护轮17主要起保护作用。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以减少长期工作过程中摩擦力的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技术问题为区别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复审委的被诉决定未进行适当概括,但对本案的创造性判断没有直接影响。
针对一审法院的观点,由于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被认为是如何确保清扫装置能够正常前行。对比文件3说明书公开了“导轨和支撑轮、护轮的尺寸位置保留适当间隙以减少长期工作过程中摩擦力的影响”。在工作状态下,支撑轮和导轨之间既要滚动接触从而限制运行方向,也要避免工作过程中产生过大摩擦力,因此在导轨和支撑轮、护轮之间需要保留适当间隙,从而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导轨、支撑轮和护轮间设置间隙,该间隙所起的作用同样是确保清洗装置能够正常前行,也实现了与本专利中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二审法院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影响光伏清扫装置正常前行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可以是光伏清扫装置的行走单元或驱动单元,可以是光伏面板宽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导致的参差不齐,也可以是因地势导致的光伏面板的高矮不平,甚至可以是清扫单元本身的问题,每一种具体问题对应不同的解决手段,将技术问题概括得过于上位,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出现偏差。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在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既不能概括归纳得过于上位,从而低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也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高估了本专利的创造性。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在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概括。
我们通过三个案例分析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的三种情形。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作为“三步法”中承上启下的步骤,直接影响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结果。对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起着重要作用。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我们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避免出现认定不准确的情形,从而准确的评估发明的创造性,使得发明得到有效和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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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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