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审查是决策运营的必要环节和基础依据,其中,合规审查中的一大板块是合同审查。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不仅是权利义务的界定,更贯穿交易全过程,影响法律效力。要做到合同的合规管理,需要关注的是整个交易的过程。
来源 | 经理人杂志
2015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①,要求中央企业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健全依法决策程序,严格落实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集体决策等程序要求。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构建合规管理工作体系,研究制定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努力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
探索建立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化管理平台。该文件是对中央企业的指示要求,但其内容是所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路径。因而,企业合规审查是决策运营的必要环节和基础依据。
关于企业合规审查的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全面审查和专项审查。全面合规审查是从内部的决策管理到外部的各项合作与各类合同协议,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每个环节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专项审查往往是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的领域或具体某个重大决策、合作或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中的一大板块是合同审查。企业的发展建立在无数个市场交易行为上,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然而,企业与外界建立关系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增强实力,但行为往往会伴随法律风险还可能有交易陷阱。
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合作主体通常需要以合同的形式将法律关系及各方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以减少法律纠纷或降低维权成本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虽然能意识到对合同风险的预防,但对这方面的认知却很容易局限于对合同材料本身的管理和字面审查上。实际上,合同关系不仅包含了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从订约谈判开始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后续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将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做到合同的合规管理,需要关注的是整个交易的过程。因篇幅受限,本文主要从合同订立阶段详细阐述合同的合规管理。
主体审查,即看别人又看自己
在进行具体某项交易(合作)行为之前,需要确定自己和对方有相应的资质,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承包方,要对发包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建设用地是否取得批准、规划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而作为发包方,应审查承包方的资质情况,有无承揽工程的资格。在保证合法性的基础上,再判断对方的履约能力和社会信誉,尽可能地避免商业风险。如果未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情况进行调查,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存在风险,企业利益因此受损。
所以,在合同签订前期,企业应当具备主体审查意识,通过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其中重点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司法涉诉信息,相关授权文件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对重要的合作项目,还需进行尽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可及时沟通、衡量风险程度、商定风险控制和应对措施,进而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
例如,拟合作方为企业法人,在调查中发现其控股股东有一个涉诉案件,且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已被冻结,意味着这部分股权随时有被执行拍卖、转让的风险。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很多人认为只要股东在出资方面没有瑕疵,股权变更不会影响与该企业的合作。但如果在合作过程中,该企业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其他主体,则意味着该企业的决策权易主,对此次合作项目的推进乃至该企业的发展定位都会带来影响。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充分分析是否继续合作、采取什么措施减少此类风险的发生。
合同谈判即充分交流且达成共识
合同谈判是让准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进一步了解、确定权利义务的环节,目的是各方对具体的合作达成一致意见。通常谈判会反复多次进行,交易主体确定大致目标后,针对合作中涉及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磋商,洽谈具体的合同条款。
在法律层面,关注的重点一般包括是否具备合作的基础、涉及的合同要素是否完备、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是否对等,以及权利义务安排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方面。如果在谈判前未对合作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导致在谈判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作出不当让步,企业会随时面临巨大的利益损失。
比如,企业洽谈一个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合作,在了解意向合作伙伴的情况后,通常会关注新能源项目的发展前景、新能源板块中项目落地的可行性回报周期及回报率、利润率等内容。
然而,项目开发建设是否合规也不容忽视,这关系到该投资项目是否合法、能否顺利推进。新能源项目的立项不仅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核准或备案程序,而且要根据意向投资板块合理规划选址,取得项目的用地(用海)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在开发建设前需要取得相应的合规性文件,除了一般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外,还要根据项目的选址、占用土地性质等情况,了解项目是否取得电网接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压覆矿产资源证明、安全评价及职业病防护等合规文件。
虽然这些事项在投资项目实施后才正式实施,但前期的掌握和调查有利于企业全面把控项目的开发建设,分析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障碍,也是在谈判过程中与合作对象谈判的内容之一。
因此,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风险点,避免因谈判中的过失造成损失,合同谈判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在合同谈判前,业务部门与合同承办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提前进行技术、业务商务、法律等方面的论证,提出论证方案,作为谈判的依据。
第二,对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法律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共同参与,在现场及时分析问题、反馈意见,如此既可提高效率,也能精准把握问题的关键,避免了出现疏漏和偏差。第三,合作的重要事项及谈判中产生分歧的地方应当进行记录,并保留各方意见,将每次谈判过程形成手稿,避免谈判过程过长而偏离原方向,同时也可作为谈判成果的重要凭据。
合同文本拟定、审核
经过前期的调查、论证、谈判,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基本一致的约定,而合同文本的起草则是将前期达成的共识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草拟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必须对主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一般包括:
1.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这些基础条款上再根据具体合作性质和内容特别明确权利义务。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履行,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约定得越全面,在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就越少,可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风险。
以设备租赁合同为例,有三项内容需明确约定。一是运输交付的方式.应明确交付时租赁设备的状态,以确认租赁期结束后交还的状态,避免交付时即存在的瑕疵由承租人负责;二是对设备的维修保养义务及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有无时间的要求;三是违约责任,如果设备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区分原因和情形而约定对应的责任。
又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阶段较多,相对复杂,以下条款在起草时须格外注意。
1.工程范围和地点、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其中,质量条款应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应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工期包括开工日期、工程进度及竣工日期,或者注明开工、竣工日期的具体确定方法。
2.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如施工条件及基础资料的提供、材料设备供应、各方人员名单。
3.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验收方式及流程。
5.缺陷责任与保修条款。
6.影响工期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不可抗力的情形,对应的合同主体责任义务、费用及后果的承担。
关于违约责任条款,有的合同直接表述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将依照《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者仅约定须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条款是存在弊端的。法律规定中的法律责任大多是方向性、原则性的,如果出现违约时无法确定具体的标准,则可能会产生争议。即使通过诉讼仲裁的手段解决也需要证明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加大了主张违约责任的难度因此,拟定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约定各项义务对应的违约责任,尤其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且违约责任尽可能明确数额或计算标准。
在审查涉及违约金的约定时,应注意:
1.是否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内容及性质;
2.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否具体且可操作,是否与合同义务相对应;
3.约定的违约金能否弥补损失;4.违约金标准的设计是否合理,例如,合同核心义务对应的违约金以及附属义务对应的违约金应有所区别。
关于争议解决条款,首先要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次是要重视选择管辖法院。在实践中,管辖法院意味着诉讼将在哪里进行,这可能影响取证的难易程度,也关乎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处在强势的一方会约定产生纠纷后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处在弱势的一方,为了争取权利,可以要求改成“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这里可以看出,争取合同起草权很重要企业拟定条款时必然会站在已方的立场考虑问题,维护已方权益。
而对合同中存在的一些“灰色地带”,起草合同的一方可以设置对自己有利的规定,避开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情形:而另一方在审查中很难通过给定合同的条款发现这些细微的问题,这就是优势所在。
假设在合同拟定中出现重大纰漏,对合同条款、格式、文字使用审核不严格,一旦合同签订,对企业的利益会造成不可控且不可预计的损失。对此,建议企业建立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以及配套使用须知,各部门可以参照订立合同,对采购、买卖、服务、租赁、工程类常规业务的合作采取标准合同范本,一定程度上能确保签订的合同条款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又能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审查。再者,重大经济合同应由法律部门、相关技术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联合审查,确定内容后,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合同。
合同签订
签订环节的审查工作主要在于合同的合法性。比如合同主体与洽谈主体不符或名称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非法人代表签订未得到企业的有效授权、未按内部流程履行签订手续或签订时间不符合规定等,都可能影响合同效力。此外,有些民营企业订立合同的程序不甚严谨,经常出现先签章后填写合同内容、先履行义务后签订合同的情形,这些其实都是不规范且有很大潜在风险的做法。
前者对企业来说,既相当于签订了一份内容不确定的合同,也有可能导致合同实质内容出错,或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等等;而后者可能仅基于各方的口头约定或非合法代表的协商过程,没有建立合法的法律关系,所有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各方履行中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容易给企业带来损失而难以主张。
因此,在合同订立环节应规避上述风险,做到以下几点。
1.制定严格的合同签署权限授权机制,企业授权员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时,要明确具体的被授权人及信息、授权内容、授权权限和授权时间,杜绝出具加盖公章的空白授权书:如有变动应及时解除授权,并通知与被授权相关的相对方。企业印章、证照遗失、被盗的,应及时登报公示并告知相关业务相对方。
2.严格执行合同用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公章的使用管理,在章程中明确公章保管人,公章的使用和移交程序。
3.程序和形式要件上,审查签订人员是否为合法授权主体,该合同签订和履行顺序是否符合逻辑,内容是否完整且合理公平,盖章之前是否已明确标注签订日期,需办理公证备案的合同是否已办理相关手续。
4.签订后的合同由合同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对企业全体人员进行日常培训,不允许倒签合同,注重培养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 作者鲁阳系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敏、周楚欣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文选自作者《企业合规 新视角下的民营企业管理实践》,限于篇幅,文章有部分删减。本文发表获作者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