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锦波、魏志坤、杨仕云
成都市弘盛投资有限公司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目前
该案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
已超7400万
依据提供的
财产线索或财产证据
本案能执行到位的金额
将按比例支付悬赏金
最高可达2200余万!
欢迎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强化执行效果,保持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常态化高压态势,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具体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杨锦波,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星巷1号10栋1单元12号,居民身份证号:510126196406110039。
被执行人:魏志坤,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星巷附35号,居民身份证号:510126196306013813。
被执行人:成都市弘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思源街58、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6962899562。
法定代表人:余方俊,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杨仕云,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兴巷12号1栋1单元15号,身份证号:510126196302274418。
二、悬赏金额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74533575.3元。依据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悬赏金,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财产线索或财产证据并能执行到位的,可执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可执行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可执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可执行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奖励;可执行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可执行金额的30%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悬赏期限
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若本案于2025年4月30日前依法执行完毕结案,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失效。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2915110、028-8291560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