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借出12万元未收回 一段通话录音“挽回”诉讼时效

南充新闻网讯(南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何显飞)今年5月,江苏男子徐某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南部男子罗某,称2008年曾向其出借12万元,法院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驳回了徐某的诉请。10月29日,记者获悉,徐某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提供了一段近期双方就借款一事的通话录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未过诉讼时效,改判罗某偿还徐某12万元。
今年5月28日,徐某将罗某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诉称2008年9月3日,他向罗某出借12万元,约定2009年1月26日偿还,罗某向自己出具了借据,但之后罗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罗某抗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到徐某的借款,当时是徐某向自己介绍工程,出具借条是自己向他保证支付中介费,但后来徐某并没有介绍成功,并声称借条在洗衣服时洗烂了,他因此未能收回借条。
南部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借款时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案案涉借款约定的返还时间为2009年1月26日,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为2009年1月27日至2011年1月26日。故徐某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在一审诉讼前的2024年5月13日,他用手机向罗某发送的本案12万元借条图片,以及5月14日二人的通话录音,罗某在通话中没有否认借款一事。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某向罗某起诉主张还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借条虽约定借款于2009年1月26日还清,但罗某于诉讼时效届满后,2024年5月14日向徐某通话表示“哪怕有的话先付一点,没有的话把那个借条转一转。”结合徐某短信向罗某发送案涉借条图片,罗某表示记起来了的内容,应认定罗某认可本案借条金额的真实性,且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对于罗某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10月11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罗某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徐某返还借款12万元。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按照借款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在徐某提起诉讼时早已届满,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因二审时徐某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了借款的真实性及罗某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故二审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