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儒岭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儒岭,男,45 岁。2002 年 2 月 1 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 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23 日被逮捕。2002 年 3 月 5 日,陕西省咸 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潘儒岭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将其释放。
自诉人潘堂华不服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被告人 潘儒岭故意侵犯其人身健康致其重伤,要求追究潘儒岭刑事责任并 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于 2002 年3 月 10 日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渭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受理。经庭审查明:被告^潘儒岭与自诉人潘堂华系叔侄关系。2000 年 12 月 23 日中午,潘儒岭在潘堂华家门口与潘堂华之父因故发生纠纷并对骂,但很快被同村人劝开。身在现场的自诉人潘堂华对潘儒岭骂自己的 父亲深感气愤,当潘儒岭骑上摩托车离开约七八米时,他从地上拾 起一块砖头,朝潘儒岭方向砸去,砸中摩托车的前轮处。潘儒岭停 下车,双方发生厮打,潘儒岭用一把锐器刺中潘堂华的右眼和背部, 致潘堂华右眼内容物脱出,背部皮肤形成长约 2 厘米的斜形裂口。虽经手术及药物治疗,但终因损伤严重,仍造成潘堂华右眼球萎缩, 视力无光感,目.无法恢复。2001 年 4 月 9 日,渭城公安分局刑 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认为,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潘堂华 右眼损伤程度属重伤。2002 年 3 月 5 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潘儒岭防卫过当致人重伤,但情节 较轻,可免除刑罚为由,对潘儒岭作出不起诉决定。
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儒岭在与自诉人潘堂华 对殴中,致自诉人重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构成故意 伤害罪(重伤),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自诉人相应的经 济损失。鉴于自诉人对该事件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应酌情 从轻处罚,并相应减轻其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 规定,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儒岭有期徒刑 5 年,并判决潘儒岭赔 偿潘堂华各项经济损失总和的 70%。
就在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前,自诉人潘堂华与被告人潘儒岭私下 和解。潘儒岭支付潘堂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3 万元,潘堂华向法院递交了撤回自诉的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潘儒岭的自诉。
渭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潘堂华在一审宣判前要 求撤回自诉,确属自愿,遂予准许。
二、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公诉转自诉案件?
三、裁判理由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转自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