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擅改自家入户门,法院:改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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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是有界限的。当邻里之间因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出现交叉和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自己家的门朝哪个方向开,能不能由自己说了算?近日,云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将其改装后的外开门恢复为原本的内开门。龙女士与胡女士系云阳某小区的邻居,两家房屋左右相邻,龙女士通行时需经过胡女士家门口。胡女士在装修自家房屋时,在未征得龙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入户门由原来交房时的内开门改装为外开门,严重影响了龙女士的正常通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龙女士多次向小区物业投诉,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胡女士限期整改,且经所在社区等部门调解均无果。龙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胡女士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云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任何一方行使民事权利均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已经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本案中,原告龙女士与被告胡女士相邻而居,理应和睦相处,但是被告胡女士在装修房屋时未经龙女士同意,擅自将原本设计的入户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其行为占用了公共通道,且给龙女士正常出行造成事实上的妨碍和潜在的危险。

法院遂判决被告胡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改装后的外开门恢复为原本的内开门。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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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一般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在追求美好生活的同时,应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业主为了扩充室内空间、放置物品、便利生活等原因,擅自将其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该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益,而且会给相邻业主的正常通行造成阻碍,在极端情况下遇到突发事件紧急逃生时极易造成疏散隐患。因此,邻里之间应当秉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理念,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更改入户门位置、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通道等行为均不可取,将面临诉讼风险,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记者 罗 翠 通讯员 王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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