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要先给一个履行期,现在只要发出通知,即可立即执行
一、过去,一般情况下,执行员要先通知对方,给一个责令履行期,对方逾期履行的,才强制执行。紧急情况下,如对方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这里的“过去”,是指2012年12月底之前,也即《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被修订前。
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申请执行后,执行员并不会立即对对方实施强制执行,一般是先通知对方,给对方一个履行期,对方在这个履行期内没有履行的,执行员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不过,如果存在紧急情况,比如对方不履行,且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则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再给履行期了。
因此,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过去的做法比较有“温度”、也很“人性化”。
但是,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可能存在不利——有点慢,对方可能转移财产,想让法院快点实施执行,但又要证明存在“对方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比较麻烦。
法规原文:
《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8.4.1起实施,已被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现在,从执行员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之日起,就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员发出通知后,也不用等待对方签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再给履行期了。
这里的“现在”,是指从2013年1月1日之后。
从2013年1月1日起,《民事诉讼法》(2012)开始生效,其第二百四十七条修改了以往的做法,执行员不再给对方“责令履行期间”了,只要发出执行通知,就立即可以冻结、划扣对方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了。
此后,《民事诉讼法》又经历了多次修订,但在“何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维持了《民事诉讼法》(2012)的做法。
法规原文: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3.1.1起实施,已被修订)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7.1起实施,已被修订)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2022.1.1起实施,已被修订)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1.1起实施,现行有效)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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