鲸鲨的死体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0月3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非法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鲸鲨的案件。
2023年9月16日起,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分别驾驶两艘船从浙江省宁波市石浦码头出航,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使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在海洋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渔获物系谢某某、杨某某从事非法捕捞取得的情况下,仍与谢某某、杨某某事先商定,将渔获物运输至石浦码头出售。
涉案现场视频截图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供图
2023年9月27日凌晨,谢某某在渔船起网时发现捕到了一条鲸鲨,并确认已死亡。其在明知鲸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捕杀、运输和买卖的情况下,仍然让黄某某将鲸鲨运输至石浦码头出售。同年9月29日,黄某某以人民币8585元将鲸鲨售出。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捕捞、运输和出售的具体犯罪事实。海警执法人员共查获渔获物39745.4公斤,经认证,市场批发价为599790元。
经鉴定,查获的3顶渔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囊最小网目内径尺寸分别为28mm、32mm、34mm,均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网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的规定。送鉴物系鲸鲨,中国将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物种。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尾基准价值40000元。
上铁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还分别非法出售、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鲸鲨,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谢某某、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犯两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均认罪认罚,退赔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实行数罪并罚。
上铁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江涛表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捕捞的鲸鲨是死体,由于其后续实施了非法运输、出售的行为,仍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定罪处罚。
江涛介绍,涉案的鲸鲨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即使鲸鲨的死体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虽然鲸鲨已经死亡,但其仍是生物学、生态学、解剖学等领域研究的重要材料。通过解剖和分析,科学家们能够深入了解动物的生理结构、病理情况,为野生动物保护、疾病预防和治疗提供科学依据。鲸鲨以及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尸体,对于生态保护、环境安全等方面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无论捕捞鲸鲨活体还是死体,在犯罪的法律层面上,均要追究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其对应的动物价值来定罪处罚。无论是鲸鲨本体还是其制品,也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鉴于被告人并非为了捕捞而直接杀害鲸鲨,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上可予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