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郑志勇(正局级),被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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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30日公开宣判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原主任郑志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02郑志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

03检方指控郑志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退休后仍不知止。

04由于郑志勇严重违纪违法,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

05此外,郑志勇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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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原主任郑志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郑志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对被告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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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网

检方两次提到

“数额特别巨大”

3月2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原主任郑志勇(正局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志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志勇曾任

北京市建委工程处副处长

公开资料显示,郑志勇,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辽宁辽阳人,1984年12月入党,1973年3月参加工作,市委党校在职大学(北京市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

曾任北京市建委工程处副处长、重大项目处副处长、重大项目处调研员、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副总工程师,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环境建设协调部部长,市建委委员(副局级),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兼)。

搞权色、钱色交易

退休后仍不知止

2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原主任郑志勇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郑志勇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企业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退休后仍不知止。

郑志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郑志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北京日报记者 徐慧瑶,部分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