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结束,因为没买到返程票而无法按时上班,算旷工吗?日前,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李某是当地某公司员工。2024年春节前,他向公司请探亲假回老家过年,时间为2024年2月6日至2月19日。休假期间,李某所在的地区遭遇大范围冰冻天气,直到2月22日他才买到2月24日返程的车票,他却未及时和公司沟通。
2月24日,该公司通知李某,因其无故旷工3天以上,已被辞退。一个月后,公司向李某出具了开除决定书。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0000元。仲裁部门支持李某的部分诉求,公司不服,又向霍城垦区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案情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并释法说理。一方面,法官向李某释明,一般情况下,节假日特别是春节,购买返程车票应根据休假期限提前购买,如果没有及时买到车票也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及时与公司沟通。另一方面,法官向该公司释明,李某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上班,公司按旷工处理并开除,有违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该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15000元。目前该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合同,但这并非容忍员工肆意旷工,而是将此管制权力赋予用人单位,以内部规章制度惩治旷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需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告知劳动者,这样规章制度才合法有效。履行上述程序后,员工如果发生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本案中,公司在李某入职时已告知其规章制度。但李某不能按时上班系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举证说明自己并非个人原因导致未按时上班,若确实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用人单位不能再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否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开除员工支付赔偿金。”该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