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假宣传!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8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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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8起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领域。

02其中,北京新颜兴医疗美容医院因虚假商业宣传被罚款20万元,北京诺狮网络有限公司因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被罚款15万元。

03另外,梁某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北京爱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被罚款11万元。

04同时,北京绚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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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食品安全、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民生领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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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新颜兴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直播营销过程中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新颜兴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直播营销过程中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30日直播过程中对“薇旖美胶原蛋白”“新肤源胶原蛋白”产品进行宣传时,多次声称该产品“很多明星都在使用”“杨某、王某某、扬某,所有的明星颜值回春都是因为打了薇旖美”等内容。在部分直播话术中,称“半岛超声炮作为国货之光,是目前国内唯一拿到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超声治疗仪”。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王某某等明星使用直播同款产品;同时,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半岛超声炮是目前国内唯一拿到NMPA认证的超声治疗仪”,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对产品或服务作夸大或虚假的宣传,诱导或误导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振消费信心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2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诺狮网络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保健功能及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诺狮网络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保健功能及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4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传推销食品,相关食品名称为“春回盏 即食浓燕窝”“凡多姆玫瑰原萃鲜浆饮”“羽心堂鹿仙胎竹叶黄酮胶原饮”“羽心堂龙凤肽接骨木莓多肽蛋白饮”“羽心堂 铁棍山药粉”,均为普通食品。上述食品广告中包含“提高免疫力,术后病后补肺滋阴,备孕、怀孕”“保肝护肝、活血止痛;调节气血、缓解肝郁症状、滋养全身细胞、延缓衰老”“增强免Y力、改善血虚气虚(头晕耳鸣、出虚汗)、补虚补S、促进精力和X功能”等内容,构成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品功效的违法行为。另“羽心堂 铁棍山药粉”评论中提及“来自北京的回复:我吃了9天,感觉眼袋小了,水肿脸也消了呢。来自上海的回复:上周班级有小朋友感染甲流……每天+一条……当晚和周六加量喝三条……立刻恢复正常”,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医疗功能,违反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可能影响患者耽误最佳治疗时机,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作虚假商业宣传,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误导消费者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3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梁某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30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对一处隐藏在出租大院内的制假窝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印有耐克、彪马等品牌商标的服装1000余件,以及耐克、彪马商标3000余个、印画机1台,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查获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检察部门认定,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准确摸排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线索,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与检察、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高效联动,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司法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4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市顺鑫福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车用汽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市顺鑫福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车用汽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3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0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馏程项目不符合DB11/238-2021《车用汽油环保技术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当事人申请复检后,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车用汽油为人们日常生活出行的必需品,馏程项目不合格会影响车辆加速性能,或增加机械磨损和污染。销售此类质量不合格汽油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

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相关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油品市场秩序,提高经营者知法守法意识,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5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爱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爱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供热机房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供热机房在用并直接相连的2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当事人无法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和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为上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未办理上述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压力管道作为一种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问题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可能损坏附近设备造成二次爆炸或火灾。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领域执法力度,严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杜绝安全隐患。

案例6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爱阁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爱阁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52万元、没收16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经检测,销售的3款共16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作为常用交通工具,其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此类案件,防止因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和火灾等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7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城金宝街店经营孔雀石绿超标水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城金宝街店经营孔雀石绿超标水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鲫鱼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孔雀石绿是一种高毒性的三苯甲烷类化合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潜在风险。食用含有孔雀石绿残留的水产品直接威胁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严查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为公众筑起坚实的食品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8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绚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绚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29日采购了29.7公斤猪肉,上述猪肉经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猪肉时,未查验该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氯化学品,肉类中的五氯酚酸钠残留,可能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

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食品安全风险,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力度,在查办案件同时,对违法肉制品上游供货商持续延伸调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切实保障首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市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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