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聘为幌获取求职者信息用于吸粉营销 揭阳一被告单位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招聘业务员,不限年龄,不限学历,不限经验,薪资高,福利好……”这样“低门槛高待遇”的招聘信息让不少人心动。但它很可能是不法人员通过空壳公司发布的虚假招聘,实为获取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私利!

近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惠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罚金二万元,删除招聘网上的虚假招聘信息和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应聘者个人信息;被告单位、被告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黄某东系惠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张某珍为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为拓宽公司的销售渠道,宣传推广公司产品,黄某东于2020年9月在揭阳市揭东区某住宅楼注册设立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后于2020年11月变更为揭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雇佣陈某、黄某浩、陈某娜到该公司任职,配合张某珍以招聘为幌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陈某等人受黄某东指示,利用多名公司员工的个人资料注册了23家空壳公司,然后通过空壳公司在招聘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获取大量应聘人员的简历。之后,公司客服人员使用黄某浩提供的吸粉话术,在招聘平台引导应聘人员添加公司用于吸粉营销的微信号,当微信号人数达到2000至3000人后,客服人员便将该微信号所对应的手机寄往惠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张某珍。张某珍收到手机后,负责将手机分发给公司销售人员,让其对微信好友进行产品销售,同时由陈某娜负责对接新添加微信的应聘人员的微信并回复信息、维护微信号。

经查明,黄某东等5人在招聘网站上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886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惠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东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伙同被告人陈某、黄某浩、张某珍、陈某娜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分别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五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被告单位惠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五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简历中包含了大量个人信息,稍有不慎就会面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求职者在投递简历前,应仔细确认招聘公司的正规性和合法性,不要随意向不明身份者透露个人敏感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文|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敏梅 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