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变为“生产者”,“上头电子烟”被做成“黑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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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重庆市开州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非法经营依托咪酯电子烟案件,1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022022年2月,邓某尝试吸食“上头电子烟”后上瘾,决定从“消费者”转变为“生产者”。

03自2023年起,邓某等人从外地购入原材料,在开州利用民房加工生产依托咪酯电子烟,销往重庆、四川、贵州等地。

04由于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23年10月1日之后,跟依托咪酯相关的案件可以按毒品案件处理。

05最终,1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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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地购入烟弹、烟嘴、依托咪酯粉末等原材料,在当地民房自行组装生产“上头电子烟”,然后再销往各地……禁售的电子烟被做成“黑色产业”。经重庆市开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一起非法经营依托咪酯电子烟案件一审判决,以邓某为首的1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该案的成功办理,斩断了这条制造、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并销往全国多个省份的非法产业链。

从“消费者”转变为“生产者”

时间回到2022年2月,邓某与朋友聚会,发现了一种“特殊”电子烟——“吸完后人感觉晕乎乎的,特别放松。”在朋友的劝说下,好奇的邓某尝试了一口,并由此上了瘾。事后,邓某得知此类电子烟是添加了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

依托咪酯是麻醉类处方药品。人在吸食“上头电子烟”后,会陷入意识不清、麻木等类似于醉酒的状态,如果多次吸食,更会出现窒息、丧失意识等严重反应。

“‘上头电子烟’并不便宜,我没钱买,就想着能不能自己做。”为此,邓某决心从“消费者”转变为“生产者”。自2023年始,其伙同他人从外地购入依托咪酯粉等原材料,在开州利用民房加工生产依托咪酯电子烟,供自己及同伙吸食,并对外销售至重庆、四川、贵州等地。2023年9月12日,邓某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12日,该案被移送到开州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就在此时,检察官发现了一个遗漏的细节——讯问过程中,邓某等人多次提及丁某等4人。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丁某等人在邓某团伙制售依托咪酯电子烟中充当重要角色,参与销售、运输等工作,而这4人并未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名单中。2023年10月19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丁某等4人涉案行为相继被查实。

明确重点引导侦查的方向

2023年9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23年10月1日之后,跟依托咪酯相关的案件可以按毒品案件处理。但该案案发时,该公告还没有发布,如何准确定性、以何种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一度让公安机关犯了难,开州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

“邓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滥用依托咪酯电子烟,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没有问题的,但一旦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也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此,办案检察官将涉案金额及鉴定所售电子烟是否为烟草专卖品作为重点引导侦查的方向,列出继续侦查提纲。

该院还多次与公安机关、烟草部门沟通,并由食品药品检验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质量监测站对涉案电子烟进行专业鉴定,查明涉案电子烟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托咪酯,且邓某等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

今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丁某、邓某等16人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

为精准认定每一名犯罪嫌疑人涉依托咪酯电子烟的交易金额,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涉案人员2万余条转账记录,根据交易金额、时间及对象,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最终认定邓某等7人涉案金额为5万元至90万元不等,丁某等9人涉案金额为6000元至4万元不等。

“邓某等7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掺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且其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认为。

今年4月30日,开州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对邓某、丁某等16人依法提起公诉。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1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8月5日,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邓某等7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各并处罚金;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丁某等9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八个月,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张博 武佳佳 谭岗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