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平安广西网柳州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覃斌)一男子请设计公司装修房子,支付定金后急需用钱治病,因索还未果与设计公司发生纠纷。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调结了这起案件。
韦先生想装修房子,登录某网络平台学习装修知识时,一家设计公司的客服人员主动联系他,称可免费提供测量、设计服务。韦先生参观了设计公司的样板间后,决定请该公司装修房屋。设计公司报价全屋装修费15.8万元。韦先生随即支付了2000元定金。此后,设计师上门测量韦先生的房屋,并出具了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公司通知韦先生支付材料定金。韦先生支付了2.5万元。
一周后,设计师打电话给韦先生,称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已确定,通知他过来签订正式的装修合同,并支付10万元装修费。韦先生表示要跟家人商量后再作决定。
天有不测风云,韦先生突发疾病急需用钱医治,于是决定暂时不装修房子,并请求设计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2.7万元定金。
设计公司拒绝归还定金,韦先生无奈提起民事诉讼。
柳江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劝告双方互谅互让,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设计公司负责人了解韦先生的实际困难后,同意扣除设计师上门服务支出的3000元交通费后,退还韦先生2.4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定金,是指为了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而支付的金钱。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具有预先支付性,其数额在事先是明确的,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合同,起到担保作用。定金可不可以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定金退还可按以下情形处理:(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据双方约定退还定金。(2)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的,收取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3)出现合同违约的,如果收取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一方违约,收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本案中,韦先生支付定金后,因突发疾病急需用钱,要求设计公司退还定金。此后,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设计公司按约定退还部分定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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