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星科技IPO:补流金额减半能否减少市场对公司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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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聚星科技在IPO前曾进行三次权益分派,累计分派现金股利5770万元,引发市场对公司现金分红的质疑。

02尽管公司资金面紧张,聚星科技在2023年5月进行现金分红4320万元,同时向内部股东募资1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03由于市场对聚星科技现金分红的质疑,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与注册稿中将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减少了一半,募资总额减少4000万元。

04然而,减少补流资金并不能完全抵消现金分红带来的负面影响,聚星科技IPO前突击分红的问题仍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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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树挪死、人挪活。对于IPO公司聚星科技来说,显然属于“人挪活”范畴。虽然该公司曾于2022年5月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但并未能成功,不过,该公司随后很快就于2023年12月转道申请在北交所上市,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于2024年10月10日拿到了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如果不出意外,该公司就等着北交所作出新股发行的安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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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在创业板IPO未获成功的公司,聚星科技却在北交所一马平川,这多少有些出人意料。毕竟该公司IPO涉及到市场敏感的现金分红问题。实际上,从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IPO公司因为存在现金分红问题而终止了IPO进程。而聚星科技的现金分红问题同样遭到市场的质疑。

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021年10月和2023年5月进行了三次权益分派,分别为370万元、1080万元和4320万元,共计分派现金股利5770万元。其中2023年5月的现金分红4320万元属于2022 年的年度权益分派,而2022年该公司的净利润总共也只有3661.11万元,这意味着将2022年的利润分光了也还不够,还动用了公司以前年度所遗留下来的家底。该公司这种分光利润的做法是深受市场诟病的。

当然,聚星科技的现金分红之所以受到质疑,除了分光2022年利润外,其现金分红的合理性也遭到质疑。毕竟在其报告期内,即2021年到2024年上半年,聚星科技的货币资金均无法覆盖短期借款,这意味着公司的资金面其实是较为紧张的。如2022年末,该公司的货币资金只有1786.38万元,而2022年末的短期借款却达到了2412.22万元,因此,该公司在归还短期借款方面是存在压力的,是有资金缺口的。但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该公司置资金压力于不顾,却现金分红4320万元,该公司现金分红的合理性不能不令人质疑。

而在现金分红的同时,聚星科技又在公司内部向内部股东募资补流。2023年5月10日,聚星科技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价格为4.00元/股,发行对象为陈静、孙乐、徐静峰、苏晓东、林显金及刘启卫等内部股东,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万元,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

一方面聚星科技通过现金分红分掉了4320万元的资金,另一方面又以资金承压为由向公司几位内部股东募资1000万元来补充流动资金。聚星科技的这番操作显然是神操作,似乎有些让人看不懂。实际上,这也是该公司向公司几位内部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操作方式。

何以此言?正所谓事实胜于雄辩。聚星科技在2023年5月现金分红4320万元,这些资金基本上也是流向了公司这些内部股东的手上。然后这些股东又用现金分红得到的资金来认购内部发行的250万股股份,除去认购股份用去的1000万元,这些内部股东还净得3320万元。这就相当于公司分红给内部股东,然后再用分红款项购买内部发行的股份。内部股东实际上自己并没有掏出一分钱,相当于公司用分红资金帮内部股东认购了内部发行的股份。

不仅如此,这内部发行的250万股,相当于典型的“突击入股”。该公司的这次内部发行是在2023年6月20日完成的,而2023年12月14日,该公司就向北交所提交了IPO申请并获得受理。在IPO之前让内部股东增资扩股,这无疑有利益输送之嫌。

也正因如此,聚星科技现金分红行为受到质疑就再合理不过了。如何消除市场对该公司现金分红的质疑,该公司在募资金额上做了一个减法来掩耳盗铃。根据该公司提交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该公司拟募资2.83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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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市场对该公司现金分红的行为提出质疑的背景下,该公司在随后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与注册稿里,将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减少了一半,募资总额也减少了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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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星科技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公司心虚的表现,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该公司2023年现金分红4320万元,该公司在募资项目上减少了4000万元的补流资金,这似乎就可以抵消4320万元的现金分红了,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该公司现金分红4320万元带来的负面影响显然不是减少4000万元补流资金就可以抵消的。

实际上,在聚星科技IPO前突击分红的背景下,该公司募资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更应该予以取消,而不是砍半就可以了结的。在这个问题上,不论是北交所还是沪深交易所,都应该作出一个规定,凡是在IPO前存在突击分红、掏空式分红的公司,其募集资金都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文独家发布,谢绝转载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