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结束,一别两宽,后会无期,除非你还瞒着我藏了钱。”这虽然是一段网络段子,却也引出了一个法律焦点:离婚后,如果察觉一方隐匿了婚内财产,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权重新起诉要求分割呢?近日,镇江扬中法院通过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对此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解答。
2022年5月,赵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女方李某从他人处无意间得知,前夫赵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2019年10月,以其母亲钱某的名义,订购了价值130万元的房屋一套,全部资金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宇 镇江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助理:
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明显,是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审理中李某为证明赵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其母亲购房一周内资金流转情况,在购房前,被告实际控股的公司向案外人转账百万元后,第二日案外人将该款支付给置业公司账户,同日赵某的母亲与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上转账时间和金额是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案涉房屋购房款系由赵某进行支付的。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控股公司转账给案外人的那笔款项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款,但并未举证证明往来款的资金流转情况。此外,赵某坚称涉案房屋是其母亲购买的,但同样无法提交能够证明这一说法的有效证据。对于房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他也无法作出合理的说明。
黄宇 镇江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助理:
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耐心调解,李某与赵某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同意向李某支付购房款的一半。
对此,扬中法院的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