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藏毒,跨省运输!四川泸州警方斩断一条跨省贩运毒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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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线追踪,深度打击告破全案
明确该团伙的主要成员、交易方式和运毒车辆后,专案组在泸州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对该团伙择机进行收网。7月11日,经过连续作战20余小时,专案组最终在泸州市区、云南某县将该案主要人员童某、林某及杨某三人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冰毒53.8克、冰毒片剂36.4克,扣押现金13000元、作案车辆三台,其余贩毒人员也陆续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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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以童某、林某为首的跨省贩卖运输毒品链条被一网打尽。目前,纳溪区公安分局已依法对童某、林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纳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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