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丰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要求撤销房产买卖的案件,原告怀疑两个被告之间低价转让案涉房产。
案涉房产疑被以47万元低价出售
原告王某某一方与被告一韩某某的配偶是债权债务关系。2021年12月22日,韩某某的配偶死亡,韩某某依法继承其全部财产,其中包括涉本案的房产。根据《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韩某某需要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同时,根据生效判决,韩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 148万余元。但韩某某至今仍未履行偿还义务。而本可用于抵债的房产,则被韩某某以47万元的低价转卖给了被告二吴某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原告一方看来,《民法典》第539条规定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撤销。买个房,结果买来了一场官司,吴某某一方觉得很无辜,因为47万元只是中介公司在为其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提供给房管局的,并非该房产的真实交易价格。
两被告都表示,房屋买卖交易真实、价格合理,并不存在串通转移房产的情况。而当提到为何提交房管局的买卖合同成交价格只显示为47万元,被告二委托代理人方面却表示不知情。
低价出售实为“阴阳合同” 所获房款未用于偿还债务
既然房屋确实是按市场价格出售,那购房款为什么没被用来偿还债务呢?韩某某解释称,自己卖房时并不知道欠债一事。债权人一方立即对此说法进行了反驳。
法官提醒:签“阴阳合同”不是避税 是违法
法官表示,“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阳合同”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房款,从而减少税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交易价格则由“阴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应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