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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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连市民政局发布《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该局牵头对《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2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注明“关于对《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ylc84319870@163.com)或邮寄(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50号)的形式反馈至市民政局。
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自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享受。具体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4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85周岁至89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同。
第十条规定: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在即将年满80周岁前3个月内办理高龄津贴信息登记,根据老年人实际选择以下任一途径:(一)   采取“线上”方式。老年人通过手机登录“辽事通”APP或小程序,按提示输入老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本人银行卡及个人承诺等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等原件照片,在线提交属地审核。(二)   采取本人现场办理方式。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银行卡原件,到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事窗口现场办理。社区居委会应安排工作人员协助老年人办理,并提供便利。(三)   采取非本人现场办理方式。老年人可由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事窗口现场办理。监护人或代理人应提供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老人银行卡原件,同时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等,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十四条规定,高龄津贴领取前,老年人应当配合进行信息登记,并经属地审核通过。
年龄达到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其登记信息经属地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年龄和户籍均满足条件的当月开始享受高龄津贴政策。其中,在2025年1月1日前年龄和户籍均满足条件的80-84周岁大连市户籍老年人,其登记信息经属地审核通过后,自2025年1月起享受高龄津贴政策。
对于无法联系、不配合完成信息登记的老年人,暂不发放高龄津贴。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王健   辛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