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司法领域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更好发挥司法听证在助力审判执行、化解涉诉信访、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决定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拟公开选任30名听证员进入兰溪市人民法院听证员库。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司法听证事业;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在兰溪市域内;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法院听证工作安排。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特邀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庭务主任;
3.具备从事律师、公司法务、国土资源、建设工程、金融会计、司法鉴定、环境保护、医学病理、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心理咨询、新闻媒体、院校教师、房地产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员;
4.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5.具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的基层群众代表。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宜担任听证员、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照规定程序出库。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1)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员。
(2)单位推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3)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法院报名。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本次报名不进行现场报名,采用邮寄书面报名材料的方式报名。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单位推荐或个人报名时,需分别提交《兰溪市人民法院选任听证员自荐报名表》或《兰溪市人民法院选任听证员组织推荐表》,并附被推荐人员或报名人员的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2张、居民身份证及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报名材料通过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兰溪市人民法院(地址附后)。
兰溪市人民法院组织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确定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的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听证员候选人;提请兰溪市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拟任听证员。
兰溪市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及异议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兰溪市人民法院听证员聘任决定,颁发聘书,选聘名单通过法院微信公众号或线下公示栏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布。
报名材料邮寄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8号(兰溪市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电话:0579-88927206
本公告由兰溪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来源丨兰溪市人民法院
编辑丨陈婵
一审丨龚献 赵倩
二审丨陈丰 丁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