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前提须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为泄私愤而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举报控告,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21年1月31日,卢某柏、刘某伟、黄某汉因吸食毒品被民警查获,卢某柏怀疑是黄某元举报,遂与刘某伟、黄某汉捏造系黄某元驾驶小汽车搭载其三人一同在该车上吸食毒品,致黄某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公安局以容留他人吸毒立案侦查、刑事拘留、逮捕。2022年2月18日,扶绥县检察院以黄某元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伟、黄某汉仍作诬告陷害黄某元的供述。2022年6月23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检察院撤回对黄某元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
扶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柏、刘某伟捏造黄某元驾驶小汽车搭载他们并一同在车上吸食毒品的事实,致黄某元被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判处卢某柏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刘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有刑事追究权力的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并不等于“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诬告行为不可能使他人受刑事处罚,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被立案侦查、刑事拘留、逮捕等,也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即该诬告陷害行为致使公安、司法机关对他人启动了刑事追究。本案中卢某柏、刘某伟因怀疑被他人举报吸毒而被公安查获,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黄某元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黄某元的人身权利,更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