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发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

10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座谈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副司长孔维东对近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解读。
孔维东说,《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用地诉求,精准施策打通政策“堵点”。一是期限不满四年的可以继续使用。在临时用地法定最长使用期限内,对于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允许用地单位申请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四年。
二是继续使用部分不再审查复垦方案。对于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的项目,可以根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
三是优化系统功能避免信息重复报送。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录入项目完整信息。无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开展复垦工作,及时更新复垦信息。
四是主动对接服务企业用地需求。《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诉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定,优化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积极服务支撑基础设施建设。
孔维东强调,《通知》同时也强调各地依法合规履职,严守政策“底线”。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且总期限不超过四年。
二是重申复垦责任。强调对缩减使用范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对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应按照复垦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任务。
三是压实监管责任。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把关,重点关注用地规模大、占用耕地多的临时用地,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不得继续使用,同时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