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纪委监委引发舆情的那份通报,依然在官网上“纹丝不动”。
10月22日,广西南宁的陆某某实名举报称,目睹了青秀区区长曾某某送自己的妻子回家时,俩人举止亲密,曾某某还拍打了其妻子的臀部。
陆某某说,尽管两人分属不同单位,但曾某某系其妻子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
曾某某曾对媒体表示,相关情况正在核实调查,网络传言是不实消息。
10月22日,南宁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陆某某(编者注:通报原文为全名)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这份通报并未提及被举报人的大概信息以及被举报事项,反而在通报原文中直接写出了举报者陆某某的全名,引发了进一步的舆情。
10月24日,据《正在新闻》报道,陆某某称,已将相关举报材料上交给纪委。他对纪委通报内容没有提及区长曾某某姓名一事不认可,“我有点害怕,通报中只写我的名字。”
有记者拨打南宁市纪委监委新闻发言人电话,无人接听。
事实上,在这份通报发出后,就有网友质疑为何公布举报者的姓名,而被举报人的大概信息以及被举报事项却避而不提。
即使举报者已在网上实名举报,但官方通报中公示举报者全名的行为是否妥当?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1996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央纪委检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南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将举报人陆某某的姓名对外公开,显然违反了中纪委的相关规定。
胡磊律师说,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破坏了基层政治生态,严重侵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更为重要是,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更是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举报有风险,往后需谨慎如果监督举报者提心吊胆,违法乱纪者趾高气扬,谁还再敢挺身而出?公平正义又何从谈起?”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张天增律师也向“法度law”提到,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南宁市纪委监委在处理陆某某实名举报的过程中,违法、违规泄露举报者个人信息,侵犯了陆某某的隐私,有可能致使陆某某受到不必要的社会舆论压力,亦有可能致使陆某某被恶意报复。相关责任人应被依法依规处理。
媒体也发文质疑。
大象新闻评论称,纪检监察部门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平台,其发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可比拟,其对舆论“一锤定音”的功效更是无人能及。因而,在处理举报者信息时,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工作纪律和职业伦理上,要远高于普通平台。这也是中纪委等制定诸多“规定”“规则”的重要原因。
评论说,南宁市纪委监委在处理陆某某实名举报过程中发出如此通报,或许事发突然,为及时发布通报而未斟酌通报内容,但其违法、违规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侵犯陆某某隐私的客观事实存在,对陆某某所造成的不必要舆论压力同样存在。所以,相关部门在严查被举报者曾某某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就举报人个人信息被泄露事件进行调查并追责,给举报人和公众一个说法。
“法度law”注意到,截至10月25日16时许,南宁市纪委监委官方网站上引发舆情的这份通报,依然公示着举报者陆某某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