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说:这种状态下去,消防要想守住火调阵地看来有点难

靠山屯的话:几天前《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简称“重庆火调新规”)公开发布,业内人士张老师对此谈了他的看法,大家可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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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看重了它的第三条最后一款,认为它含金量很高,最起码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一下“打架”的问题。这款是这么写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消防救援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此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首先一看它的标题就知道重庆“火调新规”新不到哪去。为啥呢,因为它依然沿袭旧制使用了“火灾事故调查”而不是“火灾调查”。全国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一时半会出不来,所以现在各地纷纷推出自己的“新规”。“新规”本来是纠正错误完善创新的,但以前错了现在还错。概念错逻辑必错,建立在错误逻辑上的“新规”必然新不到哪去。
正文里好几个地方也印证了我的观点——起草者似乎没怎么太注意到概念问题,所以也就导致了一些逻辑问题。
比如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制定本规定”。《消防法》写的是由消防来调查火灾原因,“新规”里变成了查明事故原因,明眼人一看就是进行了限缩。火灾既包括事故也包括案件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新规”规定只调查“事故原因”,言外之意就是“性质不明的我不查,性质明确的我只查一部分,剩下的我都不查”。本来是想守住阵地、依法尽责的,结果却是自弃阵地、主动投降的味道。
同样概念不严谨的问题也出现在第三条:“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其他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 要的,可依法组织调查处理。”负责调查处理组织调查处理似乎没分开。负责是负责、组织是组织,二者不可混用,尤其在政府规范性文件里更要严格严谨。
由于没从源头抓住概念并用概念去构建逻辑,所以“重庆火调新规”犯了“上海火调新规”的同样错误——事前定性、主观定性
“上海新规”规定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大概意思如此),“重庆新规”规定“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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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鉴于火灾事件(注意这里说的是事件)的复杂性和证据线索的隐蔽性,没经过初查甚至没经过深入调查到最后一刻可能都无法定性,有时候消防和公安为了确定到底是事故还是案件要调查讨论很久。而重庆和上海一样,压根没说初查的事儿,一上来直接就定性,所以既不科学也涉嫌违法,因为毕竟《消防法》规定的是由消防来调查火灾原因(注意是火灾原因而不是火灾事故原因,言外之意就是只要是火灾,不管哪类哪种,火灾原因调查工作都必须由消防来负责),火灾没查清原因之前就定性为某某事故,显然逻辑不通。
更多的条文我没怎么看,看前几条就知道大概了。海南的老赵早就呼吁过这些关键的概念问题,可惜老赵的声音没人理会。海南本来是最有希望出台《火灾调查处理工作规定》而不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一个省份,遗憾的是到现在还没有看到动静。
这种状态下去,消防要想守住阵地看来有点难。




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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