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这些义诊违规“陷阱”,千万要当心!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近日,某知名医院因违规义诊被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5万元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悉,该医院于2024年5月7日及5月14日分别在当地某社区使用非医生黄某、俞某等从事裂隙灯检查等医疗工作,给老百姓进行义诊,且义诊不备案。处罚事由显示,经该机关调查核实,5月7日、5月14日,当事人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开展义诊活动,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据天眼查经营风险信息显示,该医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并开展义诊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对该医院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医院方面表示,将以此为鉴,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未来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因义诊“踩雷”的医疗机构不在少数。
今年3月,一家医院开展免费义诊,最终却被卫健局以“非法行医罚款5万元”的事情引起了热议。
因为没有出具相关文件,医院又属于跨区义诊,卫健局随后以涉嫌非法行为为由,扣押了现场的药品、医疗器械,对医院立案调查。后拟对医院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11万元的处罚。医院不服,将卫健局告至法院,但诉求被驳回。
此外,还有今年9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某医院因违反《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当地卫健局罚款人民币5万元。
义诊是医院直接和外界接触的途径之一,也是医院营销最有效方法之一。它不仅可以方便医院扩大影响,增加受众量,也能更好地面向群众进行健康教育、服务推广和医院品牌宣传,所以公立、民营医院都会开展。新医院开业之后,重大节假日前后等都是开展义诊的优质时段。
但另一方面,非法义诊带来的问题也很多。早些年也出现过不少药品厂商、非医学机构利用义诊开展的诱导宣传、欺骗患者的现象,这也是国家及地方不断强化义诊监管的原因。
那义诊究竟出现哪些问题会涉嫌违规呢?
一、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义诊。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市或省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市、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将此类行为定性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三、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的活动。义诊者本身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是“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所以,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同时,参加义诊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义诊时最好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四、开展收取患者诊疗相关费用的非社会公益性活动。
如,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或违法开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五、开展误导、欺骗公众、诈骗钱财等行为的活动。
如,夸大患者病情,通过义诊诱导患者住院骗保等。
六、弄虚作假骗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
七、妨碍公共秩序。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如,宣传玄学治病、“伪中医”等。
多家医院医院因违规义诊被罚款的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无论怎样,医疗机构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来 源 / 中国经济网、民营院长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