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一网万联的三点创新刚好解决了这个问题,结果是弱电间和交换机都不再需要了,凌乱的布线变得整洁有序(下左),最终用户可以通过86面板直连光纤(下右)。A先生一边介绍一边给我展示了他们已经在实际工程中应用的这项技术。
A先生继续介绍,这些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主要源于易志熊提出的将微管微缆施工工艺运用到无源光局域网搭建,解决了传统光纤易断、易碎,在室内布线易因受力或弯折造成信号中断、衰减的难题。同时,作为创新之一,还发明了自研的86面板型ONU产品,可让用户像插线充电一样使用光纤,实现光纤到桌面(FTTD)。
从他的上述介绍中,我也get到了这项发明的价值所在。
之所以传统光纤在最后100米出现了问题,无法直接入户,主要受制于光纤本身过于细微的特性,使得原有工程方案都无法做到直连桌面,但是一网万联的这项技术,核心是通过气吹技术实现了微管微缆,从而解决了这一技术难题。
这项技术最直观的效果是什么呢?
《湖北日报》在一篇报道中,曾举过一个医院的应用案例。就是人们做CT/核磁时,往往取片要等30分钟到4个小时,但是如果应用了这种“光插座”后,CT/核磁结果的图片就可以实时传输到医生电脑上,诊断时间节省80%。
然而,这项发明的优点远非如此。采用这种方式后,光纤的维护和扩容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可以做到10年免维护。另外这项技术彻底用光纤代替了铜线,仅这一项,未来每年可以为国家节省几百万吨铜。
那为什么一网万联和华为之间产生了专利纠纷,华为成了被告?
A先生给我继续讲起了华为“狼性”在现实中的表现,以及一网万联曾在多个展会提醒华为要注意法律风险的过程,然而并没有效果,最终一网万联不得不在2021年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边说,一边给我看了华为2020年前后产品的变化,以及与一网万联产品的对比。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于2023年6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全文链接),裁定华为“Huawei OptiXstar P670E”面板式ONU产品侵权成立,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的行为;并判决华为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选择均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期间华为并没有停止对这件专利的无效进程。
唯一有改进的就是,一审判决下来后,华为的态度有了转变,A先生继续说道。华为的知识产权部首次派人拿着一份许可协议来谈和解,并强调华为尊重知识产权。
然而从谈判结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
“华为想一次性付费获得专利权终身授权”。
“这是华为第一次出价么?”,我追问道。
“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但是我们感觉到毫无诚意,对这样一个劳动成果没有给予任何的尊重。”
于是,“明抢”、“霸凌”成了A先生在描述这一段经历时,用的最多的词语。
在一网万联看来,这项技术的出现,足以使得现有楼宇的光纤接入方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也就意味着这个替代市场空间是难以想象的,想想全国有多少楼宇。
但是华为给出的一次性买断的许可报价可能也就一个或几个楼宇的工程价格,这在一网万联看来,显然是低估了其专利的潜在价值,而且在专利许可方式上双方也存在巨大分歧,也难怪一网万联会认为这是“明抢”和大公司的“霸凌”了。
在这个过程中,A先生还谈到了与华为知识产权部会面时谈到的一些细节。整个过程中,能够感受到华为的产品部无知无畏,最后却让知识产权部来擦屁股。而且在谈和解条件时,知识产权部还要不停的打电话给产品部,问能让到什么地步。
这就让我瞬间联想到两个月前谷歌前CEO施密特在斯坦福大学的一次谈话内容外泄而引发的争议,其中就有一点,在谈及大公司与初创企业时,施密特直言不讳,对小公司的成果可以直接“偷窃”、“Copy”,剩下的交给律师“擦屁股”就行了。
这就是美国长期以来面临的大企业病。大企业通过垄断、偷窃等手段,来扼制和攫取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可以说屡见不鲜。
但是类似的情况在中国却鲜有案例披露出来,目前来看,一网万联与华为这起案件,或将成为中国的一个典型案例。
但这就会更让人担心,当华为以“狼性”深入到各个行业时,华为的知识产权部门到底能对自己产品部门约束有多少?如何让华为整体对外是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形象?这将决定未来会有多少个行业的创新者会与一网万联一样遭遇到同样的问题。
“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宣告一网万联这件专利无效后,这或将进一步助长华为的气焰,从而会更加猖狂、残忍的破坏这一市场”,A先生补充道,“目前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他们目前在淘宝上的代理商价格直接击穿了我们的低价,很残忍的”。
“很多创业公司都不知道大公司竟然有这么残酷,我们非常希望通过一网万联受过的苦,让更多的公司警醒”。
这种情况下,”那你们为什么没有申请临时禁令“,“在一审判决书下来后自动禁令难道没有执行么”?,我有些不解。在成文时,还特地微信追问了一遍,结果就是如下的答复。
这里,我能感觉到一网万联以及代理律所在中国禁令问题上可能是有一些误区的。展开会比较长,后面我会用单独一篇来深入分析本案禁令问题以及中国目前普遍存在问题。
而A先生亲自来京与我见面,目的绝非只为一网万联的遭遇诉苦,更多的还是希望通过一网万联的真实案例,“让中国政府扎扎实实的用实际的行动,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光纤到户领域,美国已经远远落后于中国,但是它在创新体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是领先于中国的,所以美国到今天还是保留了极强的创新能力,它的制度我觉得是值得我们学习的“,A先生用其技术的全球领先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落后做了一个鲜明的对比。
不知这种振聋发聩能否起到作用,但是这个案例所蕴含前端创新和后端保护,却构成了一个中国在未来几十年要押注“All in 科技”时,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因此,我将尝试用庖丁解牛的方式以一个系列文章,与大家一起研究、琢磨这个案例,重点解决中国的创新主体到底要不要创新、如何创新以及创新如何保护等问题。
“一网万联和华为之间在谈判期间有签署过NDA保密协议之类的内容么”,我最后问道。
“没有签署过NDA,一切信息都可以公开”。
未完待续,下一篇:“我起诉了华为”(二):大树与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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