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24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不少劳动者、餐饮商户咨询“兼职工”工资核算中的注意要点。
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餐饮业等诸多行业中用人单位乐于招用“兼职工”,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长,用工关系随时开始,随时终止,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关系终止时更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用工形式灵活,解决了行业用工需求波谷的问题。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这样的用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