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和“西藏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王君正书记在西藏自治区图书馆调研古籍保护工作时的讲话精神,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于2024年10月启动第一批《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和“西藏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定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文博单位、档案馆、民族宗教单位、医疗卫生单位、书刊出版单位、中央在藏直属单位等凡收藏古籍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报。

二、评审标准

严格依照《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西藏自治区境内收藏的1959年以前,包含以各民族文字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珍贵古籍名录的评选标准,根据《中国少数民族古籍定级》(GB/T36748-2018)和《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古籍进行定级后,将从一、二级古籍中推选《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古籍。

(二)“西藏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西藏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寺庙等古籍收藏单位。

(三)“西藏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标准应具备下列收藏数量之一:

1.收藏古籍1000函及以上;

2.收藏古籍善本数量500函及以上;

3.1959年之前刊刻的古籍雕版300张以上;

4.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10函及以上;

5.入选《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30函及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统一格式(表格可在文末附件、西藏自治区图书馆微信公众号或自治区公共文化云平台下载),向所在地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

(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终审,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并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

(三)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后,将评审定级入选《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和“西藏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书面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推荐意见,对拟入选《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和“西藏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提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党组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根据公示结果,对入选《西藏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和“西藏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名单向社会公布、挂牌,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其他要求

(一)此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申报书(标准见申报书“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将电子版制成光盘与纸质版一同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

(二)为确保时间进度,申报材料有充分时间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查,请各地市于2024年10月30日内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图书馆(拉萨市罗布林卡路25号)

邮政编码:850000

特此通知。


编辑:聂茂
校对:谭其露
审核:姚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