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驶”不得!杨浦首次将刑事法庭搬进社区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敲响安全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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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下午,杨浦区社区巡回审判首次将刑事法庭搬进了大桥街道。

杨浦区社区巡回审判赋能基层治理工作自今年8月启动以来,围绕基层社区中高发的民事纠纷,已成功举办两场巡回审判活动,群众反响热烈、普法效果明显。在此基础上,杨浦区人民法院会同杨浦区委社会工作部进一步推动审判资源下沉、聚焦基层治理难题,广泛听取意见、精心挑选案件、拓宽案件类型,将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件审判第一时间下沉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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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驶”不得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虽已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但总是有人怀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底线,这类“醉”不可恕的“小案件”也一直是基层治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次庭审聚焦酒驾、醉驾问题,选择了一起危险驾驶案,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区居民强化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杜绝侥幸心理。

晚上22时,被告人田某在酒后驾驶车辆至杨浦区某路段时,正好遇到公安民警设卡盘查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51mg/100ml。后田某被带回警局,经进一步鉴定,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已达到醉驾程度,触犯了刑法,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法槌敲下,一场沉浸式法治教育公开课正式开始。庭审中,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严亦贾掌控开庭流程。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出具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截图以及田某的到案供述等,田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经审理,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当庭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以案释法鸣警钟

为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辐射面、强化典型案例教育性,案件审理结束后,严亦贾法官以“远离酒驾 平安回家”为主题进行以案说法,用深入浅出的语言,为在场的社区干部和居民们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驾驶者自身,若醉酒驾驶,除了被判刑并处罚金以外,还要被吊销执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若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则吊销执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在本案中,田某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17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田某这种醉酒程度在马路上开车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上加罪,就不是拘役这么轻的处罚了。因此,国家将醉驾入刑就是为了避免造成恶性惨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最后,严亦贾法官再次严肃又郑重地提醒社区居民,要带头遵纪守法、严禁酒后驾车,同时教育引导身边的亲朋好友切莫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大家共同成为“拒绝酒驾醉驾”的示范者、宣传者、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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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入人心

“沉浸式”的庭审旁听和“面对面”的现场普法,使在场的社区居民们“零距离”了解酒驾醉驾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产生的一系列严重后果,进一步起到警醒、教育、规训作用。

社区居民赵先生表示,自己平常比较注意避免酒后开车,只知道被查到的话后果很严重,但是今天亲眼看到了审判现场,听到了法官的谆谆教诲,更加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真的受益匪浅,“为了自己,也为了家人,拒绝酒驾醉驾!”

杨浦区人大代表、绿地控股集团房地产事业部公司副总经理吴济平在旁听完现场庭审及普法后说:“酒驾问题已经治理了很多年,但实际上依然有很多人怀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查到,顶风作案。这起案件是站在面前真真实实的教训,告诉我们绝对不可以有侥幸心理,一旦被查到醉驾就会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