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孩突遭陌生男子砍伤致死,嫌犯曾因精神分裂入院,一审将开庭,女孩家属发声

2023年9月7日晚,江西抚州乐安县,王先生的7岁女儿和同学一起在广场上滑旱冰。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个夜晚,女儿却突遭一陌生男子持刀杀害。该陌生男子持刀行凶后又自残,自行拨打了120并报警。

王先生后续得知,该男子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两次入院,在2023年5月出院后,其存在自行停药行为。杨某某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没有碰到他,和他没有交集。他是跑过来碰到我小孩的,他一过来就把小孩摁到地上,监控显示他半分钟里对着我女儿的脊椎砍了十几刀。他说是当时他的头脑不清晰。”王先生完全无法接受。

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将于10月25日上午在乐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图片

△ 案发当晚,王先生抱着被砍伤的女儿慌忙跑向救护车

随身持有菜刀的陌生男子突然冲过来将女儿摁倒在地,半分钟砍了十几下

王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当晚他带小女儿在广场上游玩,本打算回家,女儿提出想再转一圈,就继续和另一名5岁同学滑了会。当时王先生没有跟在女儿身边,是同学的母亲跑过来告诉他出事了。这名母亲当时就在旁边,称未看到王先生女儿和任何人发生矛盾,突然一名头发偏长的男子冲过来将王先生女儿砍倒在地,她抱起自己的女儿慌忙逃开。

后面王先生从监控中看到,杨某某走在前,杨某某的小孩走在后,杨某某突然就从身上拿出菜刀朝自己女儿这边冲过来,“拿着把菜刀,30秒砍了十几下。”

王先生还从其他现场目击者处得知,杨某某当晚本来也是带自己女儿过来玩,骑电动车在广场附近停下,下楼梯后突然行凶,随后又持刀割了自己脖子几刀,并报了警、打了120,还打电话给家人来现场,把自己的女儿接回家。

潇湘晨报记者另了解到,杨某某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嫌犯疑自行服药,就诊精神病院称其主要表现为被害妄想

10月24日,潇湘晨报记者随后从杨某某就诊的一家精神病院处了解到,杨某某自2017年就有出现精神异常,有被害妄想,症状比较典型。2019年3月,杨某某首次入院接受治疗,当时存在自言自语、莫名哈哈大笑、幻听等表现,后于当年6月住院。此后杨某某一直在家接受药物治疗。

“中途有吃药,但他不坚持吃,有间断过,可能症状有些反弹。到2023年比较厉害就又把他送入院。”2023年2月,杨某某再度入院,表现出来的症状主要还是被害妄想,有冲动行为。治疗至2023年5月,杨某某基本恢复正常,在他自己和家人要求下,医院同意他出院。杨某某后来还出去打工,但疑似期间未按医嘱吃药。

“这个病是不能根治的,一段时间不吃药就会复发。精神病人抗拒吃药的情况很正常,一定要监督他吃药。”工作人员表示。

王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杨某某解释自己当时是因为头脑不清晰,“看到谁都想杀,他看到谁都对对方不满。他当时出院后,他觉得自己没什么病,就没有吃那个药。他父母说他停了几天的药了。”王先生表示,“不管他平时有没有精神病,我们诉求是希望他死刑。”

律师: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若未能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将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一:嫌犯有精神分裂症,对量刑是否会有影响?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在我国,犯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通常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但如果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被告人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该男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该男子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焦点二:嫌犯多次停药,医院或监护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刘凯:医院在患者出院时需要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其是否适合出院。如果医院在出院评估中未能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未向患者和监护人充分告知药物治疗的重要性及停药的风险,导致患者出院后无法有效管理其病情,医院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有责任监督患者的用药情况,确保其按时服药。如果监护人未能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报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或微信添加报料客服:xxcbcsp;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如需内容合作,请拨打政企服务专席19176699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