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发布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管理层认为所涉债务协议程序、金额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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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庞大集团发布仲裁案件进展公告,被申请人需支付冀东物贸6.44亿元债务及相关费用。

02庞大集团管理层认为,相关债务协议的签订时间、程序和金额存在争议。

03冀东物贸称,《协议书》旨在规避庞大集团破产重整程序,保证庞庆华及其控制的冀东物贸公司利益。

04庞大集团指出,《协议书》涉及债务形成于破产重整之前,且程序不合规、金额不合理。

05目前,庞大集团已启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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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晚,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发布收到裁决书暨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就近期唐山仲裁委员会出具涉及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物贸”)的债务相关事项进行披露说明,裁决书显示,庞大集团作为被申请人将支付冀东物贸相关债务金额达6.44亿元,以及相关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用等。
公告发布后,庞大集团管理层提出,关于相关债务协议的签订时间、签订程序及涉及金额存在争议。
所涉协议被庞大集团指为“抽屉协议”
公告披露的裁决书显示,冀东物贸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冀东物贸(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为支持庞大集团业务发展,向庞大集团(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为庞大集团融资提供抵押或担保、承接庞大集团债务等形式的资金支持,同时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其他债权债务。2022年6月,冀东物贸与庞大集团签订《协议书》,就双方之间全部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及抵消,抵消后被申请人共计欠申请人7.47亿元。
根据公告,《协议书》签订的背景为庞大集团刚刚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冀东物贸向庞大集团发送《关于庞大集团破产重组后续事宜的函》,该函件由庞庆华后续继任者马骧、黄继宏签字。
庞大集团认为,该函件签署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庞大集团破产重整程序,以保证庞庆华及其控制的冀东物贸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故该函件系庞庆华利用其庞大集团实控人身份,在庞大集团破产重整的关键节点,迫使马骧和黄继宏签署,该函件是破产重整项目中典型的“抽屉协议”,典型的“城下之盟”。
庞大集团表示,冀东物贸实控人庞庆华原为庞大集团实控人,冀东物贸属于庞庆华控制的非上市板块企业集团。所涉协议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庞庆华实际控制两家公司之间,债务形成于庞大集团破产重整之前。
庞大集团进一步提出,在马骧签订该函件时,管理人尚未确定庞大集团的重整投资人,马骧既非重整投资人的授权代表,也未获得过重整投资人的追认。黄继宏在2020年7月12日对该函件签字确认时,其并非庞大集团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未获得公司的任何追认和确认。故该函件最多只能代表马、黄继宏的个人意思。
基于此,在庞大集团现任管理层看来,案涉《协议书》系庞庆华及冀东物贸通过“抽屉协议”等非法方式,胁迫相关时任管理者个人越权签署,不代表庞大集团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债务协议程序、金额是否合理?
在债务协议的签订上,庞大集团认为先前与冀东物贸之间签署的债务协议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
一是时间节点不合理,《协议书》范围内所涉及的租赁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2019年初即庞大集团破产重整启动前期,属于关联交易且价格有失公允。按照规定,在破产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二是程序不合规,根据公告,《协议书》的内容涉及债务加入(适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却未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任何决策程序,未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违反公司证券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法定的决策程序。
此外,庞大集团认为判决所涉金额不合理,协议书一部分债务在庞大集团应付账款中没有任何记载。庞大集团曾聘请专业司法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核查报告》,记载审计核查结果为:涉诉部分合计金额1.45亿元,不发表审计意见,以诉讼判决为准;对于不涉诉部分,审计确认金额为3.98亿元,对于无事实依据或者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审计不予确认金额为7.74亿元,对于因缺乏相关材料的,审计无法确认金额为2.36亿元。
“我们对这次仲裁结果并不认可,正在启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司法程序。”庞大集团现任管理层表示。
记者就上述事宜联系冀东物贸方面,但截至发稿前,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