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本报从南江县政府获悉,南江“麓府·城南1号”商住小区建设项目5·27高处坠落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5月27日14时许,四川中禄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麓府·城南1号”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工程为“麓府·城南1号”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为四川中禄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南江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5月27日早上5时许,“城南1号”项目抹灰工张某修、岳某菊夫妻两人到达工地3号楼1单元8层2号房,开始对2号房主卧墙面进行抹灰作业。约13时,张某修、岳某菊开始对2号房的客厅进行抹灰作业。14时许,正在卫生间抹灰的岳某菊听见客厅方向发出一声异响后扭头张望,未看见张某修的身影,便跑到阳台边查看,发现张某修掉到1层的商业平台上。岳某菊当即大声呼救并通过楼梯跑向张某修掉落的地点,听到呼救后,正在7层进行抹灰作业的其他2人赶赴现场并向施工方报告,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4时30分,县中医医院120急救人员对张某修进行抢救后发现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张某修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在高空临边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为便于自身抹灰作业挪动临边安全防护设施,失足从8层阳台坠落至1层商业平台,致其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四川中禄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多项问题,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有3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城南1号”项目经理李某松,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城南1号”项目安全员谢某军、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陈某义,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此3人均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四川中禄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陈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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