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络相亲被骗80多万元,婚介平台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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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女子通过网络平台相亲被骗80多万元,婚介平台被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02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具有如实告知、查验身份和网络安全保护的义务。

03由于乙公司未切实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存在一定疏漏和过错。

04然而,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平台防诈骗宣传后仍然放松警惕、贪图利益致财产受损,应负主要责任。

05最终,乙公司被判赔偿小丽损失的5%,即40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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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通过网络平台相亲却被对方诈骗了80多万元,仅有对方手机号、QQ号,不知其真实身份,相亲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0月22日,南京中院公布该起案件,婚介平台被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网络相亲遭“杀猪盘”,女子被骗80多万元

2022年,甲婚介所的负责人向小丽发送婚介广告,广告图片中包含了某婚介App二维码。小丽之后便与甲婚介所签订了《婚介服务协议》,交纳服务费998元,约定由甲婚介所为其通过某App提供求偶信息,安排线下相亲见面3次。甲婚介所同时指导小丽注册使用线上相亲软件,即某婚介App。

小丽使用该App期间,一昵称为“心藏于山间”的男性用户添加小丽为好友,并向小丽索要QQ号,两人转至QQ聊天。

“心藏于山间”自称从事期货交易,有内部信息,让小丽用其账号体验,并提供“某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网址链接及账户、密码。小丽看到对方充值100万元快速获利4万余元后心动,在对方的指导下注册了账号,并先后充值80余万元,后发现无法取出,遂报警。

警方调取了“心藏于山间”在线上相亲软件的注册信息后发现,该用户注册使用手机号1704*******为虚拟号,身份信息均为虚构,暂无法查找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

经查实,该线上相亲App由乙公司运营,甲婚介所系乙公司的加盟商。二者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搭建相亲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小丽遂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其部分损失。

乙公司辩称,小丽系与甲婚介所签订协议并付费,乙公司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与小丽不构成合同关系。用户注册时需通过手机号接收验证码,因手机号系实名注册,输入验证码即已完成实名验证。线上相亲软件中已列举10种常见骗术,聊天界面亦提示“请谨慎交换其他平台的联系方式,谨慎钱财来往,以防受到损失”,故乙公司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小丽系在QQ上被诈骗,与乙公司无关。

法院:婚介平台赔偿女子5%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甲婚介所系乙公司的加盟商,介绍其线下会员使用乙公司的线上相亲软件进行线上交友,乙公司从加盟关系中获得部分收益,“心藏于山间”亦向乙公司缴纳了198元季度会员服务费,故乙公司并非无偿提供服务。乙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具有如实告知、查验身份和网络安全保护的义务。乙公司以注册时需要通过手机号输入验证码为由,主张其对会员已进行实名验证,但“心藏于山间”注册所用手机号经公安机关核实,并无相关有效注册信息。乙公司未切实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在提供婚恋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疏漏和过错,损害了小丽的信赖利益,并给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造成阻碍。

综上,乙公司未充分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与小丽被诈骗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乙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小丽的损失和乙公司过错程度,酌定乙公司赔偿小丽损失的5%即40571元。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速裁庭法官陈宏军表示,婚恋中介服务平台对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核义务应高于一般社交网站。本案中,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平台防诈骗宣传后仍然放松警惕、贪图利益致财产受损,其本身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乙公司运营线上相亲软件,在软件中列举了常见骗术并在聊天界面进行了防诈骗提示,已尽到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但仍存在一定的疏漏和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陈宏军 张珂瑶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孙苏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