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不可取!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查处发承包违法行为案例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对东莞市范围内两个项目违法发包案例的处罚结果。据了解,两项处罚项目分别为茶山镇嘉誉湾花园项目和常平镇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两个项目的总工程承包方皆具有私自发包、将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问题存在。

一般来说,违法发包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对违法发包的处罚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将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及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5.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东莞市住建局发布的案例详情:

一、茶山镇嘉誉湾花园项目违法分包案

经调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嘉誉湾花园项目砖胎膜、混凝土劳务分包合同》,将茶山镇嘉誉湾花园项目砖胎膜、混凝土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属实,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属实。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0.5%罚款(53224.79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的5%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2%罚款(212899.18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东莞市开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的5%罚款。

二、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违法发包案

经调查,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构工程承建合同》,将常平镇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发包行为属实,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属实。

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规定;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处以850000元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麦某某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的8.5%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5%罚款(38072.23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的8.5%罚款。

据了解,违法发包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产生以下一系列问题:1.存在工程质量隐患。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个人可能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经验,执行施工标准和规范无法保证,容易导致施工质量存在隐患。2.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承包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3.扰乱市场秩序。发承包违法行为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不良竞争,为腐败的滋生提供空间。4.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发承包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劳资纠纷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文 | 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