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娃游玩引发肢体冲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促成和解

2024年5月25日20时37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本市某儿童娱乐场所,因孩子游玩问题与被害人莫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其间,周某多次拳击被害人莫某面部,造成莫某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4年7月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接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前赔偿被害人莫某,获得对方谅解。

然而,这起简单的轻罪案件却曾因当事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而停滞不前。一边是被害人迫切想整形修复的高额医疗费,一边是嫌疑人陷入悬而未决刑事案件的顾虑,双方当事人各有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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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阅卷宗材料、询问公安承办人等,我发现这起轻伤害案件事发突然,纯粹因带娃过程中的不当言行导致矛盾升级,涉案双方并无积怨,且均无前科劣迹,事后嫌疑人也十分懊悔,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使得案件迟滞不前。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本案存在诉前调解的基础。”2024年8月,检察官在梳理公安机关通报的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此案,并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门,部门负责人及时安排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侦协办的前端哨所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这类轻伤害案件,暂时没有达成和解不代表不能达成和解。我们以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办案为导向,用好提前介入、多元解纷和简案快办机制,不断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承办检察官通过第一时间依法提前介入,先后审阅了全案卷宗材料,询问了公安承办人,发现涉案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并无异议,但在赔偿金额上始终僵持不下。

这是为什么呢?经进一步走访调查发现,被害人的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比较影响容貌和外观,后续可能需要整形修复,费用也不少,因此坚持较高的赔偿金额,而嫌疑人对这一情况并不十分了解,所以一直无法达成和解。

找到症结后,静安区检察院启动“3+N”多元解纷机制,主动联系彭浦镇派出所、彭浦镇司法所、律师事务所,通过三所联动,进一步夯实涉案事实和证据基础。在充分释法说理、阐明未来诉讼可能走向的基础上,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赔偿金额分歧也逐步缩小。最终,在彭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律师的见证下,双方于9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周某履行了全额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4年10月12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该院《刑事案件简案快办工作规定(试行)》,本案适用“简案快办”机制,秉持“案件办理减时间不减程序、简文书不简标准”的原则,“一站式”完成讯问、认罪认罚等工作。为进一步在实体上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检察官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对犯罪嫌疑人当场训诫,以“训”触动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以“诫”督促当事人承担责任,确保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10月17日,承办检察官在综合考量本案事实与证据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前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检察官依法不建议对周某予以进一步行政处罚,并及时将该案移送至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