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小课堂|公职人员如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公职人员投资普遍信任持牌机构,但往往对具体理财产品缺少深入了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打着持牌机构的旗号,鼓动公职人员投资表面上看似高收益、实则高风险的投资产品,甚至编造一些突破监管红线、不在监管范围的欺诈性投资产品,以“公职人员专属理财”“内部人士投资项目”等为话术,诱骗公职人员投资。须知,机构持牌并不等于产品合规,产品形式合规不代表实际风险低,更不是免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护身符”。事实上,这些年已有不少持牌的财富管理公司、私募基金机构、保险中中介机构频繁爆雷,甚至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被刑事立案。
公职人员政治和政策敏感性强,通常关注经济社会热点,对新事物、新科技、新兴产业有着较高的接受度。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这一点,编造一些“新业态新赛道新机遇”“行业成长性好”“国家政策鼓励”的新概念、新噱头,欺骗公职人员投资。须知,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不得开展金融化、证券化的交易活动。比如,数字藏品、虚拟货币、预付消费等其本身并不是金融业务,但一些不法分子在其底层商品中嵌入金融资产或以集中交易方式运作,则涉嫌变相设立交易场所、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公职人员投资相关领域不仅要关注业务本身,更要仔细审查其底层商品、交易模式和监管合规性,避免参与不受法律保护、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投资项目。
公职人员一般比较了解当地的经济社会情况,并与本地企业有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由于这些企业家在当地通常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公认的经济实力,一旦这些企业发行销售理财产品,公职人员往往会因为信任而积极参与。比如,前些年一些城投公司、大型民企的金交所资产转让计划往往在当地受到追捧。还有一些企业主在遇到资金流困难时,可能会利用“名人名企”效应,借助人头熟悉的优势,以民间借款名义面向企业职工或同乡违规募集资金。此种情况下,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其中,不仅有可能卷入非法金融活动中,还可能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
有的公职人员可能对金融监管政策不够了解,在处理金融属性企业的注册登记、招商落户、业务拓展的过程中,片面强调发展和服务,而忽视监管和规范,甚至稀里糊涂充当了站台背书的角色,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非法金融活动的滋长。少数领导干部政绩观偏差,为了个人私欲甚至对存在涉众型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企业大开“绿灯”,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和业态也“饥不择食”。比如,“伪金交所”乱象背后,就有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批设、一些国有企业违规参与的重要因素;纪检监察部门曾通报,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自己虚幻的政绩梦,竟然上演支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荒唐戏。此外,不法分子还惯于招募公职人员的亲属到相关公司就业,借此渗透其社会关系网络,进一步扩大非法金融活动的影响范围。
针对非法金融活动陷阱,南通市委金融办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做到以下几点:
金融素养已经成为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养。作为公职人员应当带头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了解基础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政策,避免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误入非法金融活动陷阱。作为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发展和开展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精准把握相关企业的金融属性及业务模式,避免因为决策失误滋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相比普通公民,公职人员参与投资理财等经济金融活动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约束。南通市纪检监察、组织、金融等部门专门印发通知,严禁公职人员组织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作为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这些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变相担保或其他便利、保护或协助,更不能利用职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来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交易。同时,还需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思想教育,防止家人受到非法金融活动的拉拢。
公职人员作为经济社会活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应当发挥模范作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中来,主动承担起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知识的责任,帮助公众增强识别能力和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并远离潜在的非法金融陷阱。一旦察觉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共同维护健康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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