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餐饮店工作者在商场消防楼梯不幸摔伤,花费治疗费用45万元。原来,事发当日商场进行消防测试,致使楼道灯光昏暗。究竟该由谁来负责?因为协商不一致,伤者将所工作的餐饮店以及商场全都告上了法院。今日,汕头中院公布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刘女士(化名)入职广东某商场的一家餐饮店做后勤保洁,主要负责清洗碗筷。同年11月,刘女士在该商场消防楼梯摔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脑挫伤等。
截至2024年2月,刘女士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约45万元,其中商场所属公司垫付约7万元,餐饮店垫付约6万元。
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刘女士将商场公司和餐饮店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失。
经查,刘女士受伤当日,商场正进行局部区域消防联动测试,但未通知商户,测试过程中消防系统有照明强切、电梯迫降、卷帘下降等动作,事故发生时,五楼货梯厅及消防疏散楼梯在强照明切断后已开启消防应急灯,但亮度不强,消防疏散楼梯灯光昏暗,需开启手机强光灯后方可行走。
刘女士控诉,“事发当时,我从货梯出来后到达货梯厅,那里没有灯光照明,而且本应通向我上班店面的门与消防楼梯入口紧挨着,我才会误入消防楼梯不慎摔倒在了四至五楼梯平台处”。
面对控诉,商场公司表示,其会定期进行消防联动测试,消防通道均张贴有相关警示标志、楼道配备安全扶手等,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刘女士入职已超过一个月了,对于经常出入的通道应较为熟悉,但仍误入消防楼梯,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观察义务。再者,刘女士本身年龄较大,走路腿脚不便,也没有使用照明工具,增大了摔倒风险,自身也存在过错。此外,餐饮店没有对员工进行任何消防安全相关培训与演练,刘女士受伤属于工伤,应该由餐饮店赔偿。
餐饮公司则辩称,刘女士已达退休年龄,与公司系劳务关系。事发时刘女士并非在从事餐饮店授意的劳务活动或与所从事的劳务具有内在联系,事发地点也不属于餐饮店的可控范围,餐饮店没有便利条件或义务控制、保证消防楼梯的公共安全,应该由商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餐饮店已经积极参与救治,主动垫付了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公司作为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内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等设备的安全性及运行性能负有保障义务。消防联动测试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商场公司未将测试告知餐饮店及刘女士,在照明强切时未提供妥适的照明替代,忽视了测试行为对商场内环境的潜在危害性,对安全风险与隐患认知存在明显不足,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预见货梯厅尤其是消防疏散通道光线昏暗状况对行走、爬梯造成的潜在危险,未打开手机强光灯安全通过昏暗区域;且刘女士在餐饮店工作一月有余,在固定、单一的上班途径中仍误入消防楼梯,其自身疏忽和不慎也是导致其滑倒摔伤的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事发时刘女士已达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餐饮店存在劳务关系。刘女士是在自行前往工作场所途中发生事故,因此餐饮店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最终判决商场公司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刘女士约26万元,刘女士对于自身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餐饮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已垫付的金额可向刘女士追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汕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