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美不敌金毛被咬伤,两个“铲屎官”闹上法庭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胥海波 王晟瑶 记者 曹德伟)对养宠家庭来说,可甜可盐的“汪星人”带来了不少欢乐,然而一旦对自己的爱宠疏于监管,也会带来些许困扰。近日,镇江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圆满化解了一起“狗咬狗”纠纷案。

2024年1月某日下午,顾某与女友牵着金毛犬在街道上遛弯,偶遇了被李某养在自家电动车店铺门前,但未系绳的博美犬。博美犬因领地意识龇牙低吼,引起了金毛犬的注意,两只狗在“交流”过程中,突然开始激烈争斗。由于体型差异,博美犬被撕咬,店主李某爱狗心切,赶忙上前救助,但被应激失控的自家博美犬咬伤。

事发后,李某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联系宠物医院上门救治博美犬,共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当地派出所协调中,顾某认为李某不应在公共区域散养博美,且意外的发生是因为博美挑衅在先,事发时自己也用力拉开金毛犬阻止争斗,故拒绝承担任何费用。而伤者李某既不甘心自家博美被咬,也不甘心自己受伤却得不到赔偿,便将顾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承办法官抓住原、被告同为爱狗人士的特点,提议双方换位思考,原告想一想是否应该在人来人往的区域将狗拴养以防引发攻击,被告想一想大型犬金毛出门未戴嘴套导致博美被撕咬的可怜之处。渐渐地,双方当事人冷静了下来,并同意于庭后参加调解。

调解中,法官融合法理与情理,组织当事人充分沟通,进一步让顾某认识到,作为大型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让李某认识到,其未拴养博美在先,系两狗争斗的导火索,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顾某一次性当场履行赔偿款7000元,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文明安全饲养宠物,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宠物饲养者务必尽到看管责任、注意责任,避免因不当或者不合法行为造成宠物伤及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