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悬赏公告:蔡言菲(男,1987年)被实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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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批悬赏公告,内容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凯与被执行人蔡言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言菲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杜凯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言菲,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边家庄56号,身份证号码:370105198712224115。

执行案号:(2023)鲁0102执460号。

执行依据: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2民初1217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截止到目前被执行人蔡言菲未履行完成应向申请执行人杜凯支付的本金约308937元及利息等。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言菲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予以执行到位款10%的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李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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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康会平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向本院提供公告所示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钱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人举报的奖励优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孙士平,男,1963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杨店乡陈堂村03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302076119
执行依据文书号:(2021)鲁0104民初4191号;
执行案号:(2022)鲁0104执2301号;
执行标的:22万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到位金额的10%;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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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钢城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鲁0117执3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义培申请执行司志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志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7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孙义培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司志强,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居仁村满家店屯,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203203118。
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司志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除外)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在本案执行标的72507.00元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当事人的代理人、义务人除外。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申请执行人:孙义培    联系电话:15376400857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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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鲁0124执13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才与被执行人姜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凤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学才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姜凤香,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黑山村,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690919****。

执行依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民终430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13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56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凤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根据举报线索并能实际控制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款的3%奖励举报人。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平阴县人民法院曹法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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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鲁0124执149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玫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庆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庆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济南玫鑫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庆昆,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刁山坡村13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890201****。

执行依据: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24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款项8755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庆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根据举报线索并能实际控制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款的20%奖励举报人。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石警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特此公告!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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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雪 值班校对/秦宏霞

值班审核/张蕾  值班总编/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