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公安交警查获2辆"百吨王"!

图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按照市局党委安排部署,在重点领域、源头监管、区域联动等方面细化措施,先后查获2辆“百吨王”,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筑牢辖区交通安全“防护墙”。

“百吨王”是指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严重超限对公路和桥梁安全及车辆制动性能造成严重影响,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长期以来,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一直是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重点工作。

图片

图片

10月14日、10月15日,肃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辅警发现,梁某某、陆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自卸半挂车疑似严重超载,随即民警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后将该车带至治超站进行过磅称重(载货:煤),两车称重的总质量均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其行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经民警进一步查询,发现梁某某、陆某某有多次“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突击审讯,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陆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图片

目前,梁某某、陆某某已被肃州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图片
图片

货车超载危害大

别让祸从“货”起
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行车放第一

图片


图片


来源:酒泉市公安局